第1篇 煤礦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工作,防止電氣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
(2016)第 4 條“煤礦企業(yè)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做好記錄”的規(guī)定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對機電、運輸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設備檢修嚴格執(zhí)行煤礦下達的年、季、月及大、中、小修計劃,按規(guī)定周期進行,達到預防性檢修的目的。
(三)檢修類別按內容和工作量,分為日常檢修,一般檢修和大修三種。
1. 日常檢修(小修):按定期維護檢修內容和日常檢查(點檢)發(fā)現的問題、部分拆卸零件進行檢查、修整、更換或修復少量磨損件,基本上不拆卸設備的主要部份,通過檢查、調整、緊固機件等技術手段,恢復設備使用性能。
2. 一般檢修(中修、項修、年檢):根據設備的技術狀態(tài),對設備精度、功能達不到工藝要求的項目,按需要進行針對性檢修,一般要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磨損機件,必要時進行更換油質、校正坐標,以恢復設備的精度和性能;更換電機個別線圈和部分絕緣,進行涂漆、烘干,在檢修過程中,充分利用鍍、噴、鑲、粘等技術手段,恢復其精度。
3. 大修:對設備進行全面修理,使設備完全恢復精度和額定功率,需要對設備進行解體,對所有零部件進行清洗檢查,更換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復設備應有的精度和性能。調整機械和電器操作系統,處理設備基礎或更換設備外殼,配齊安全裝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噴漆或電鍍,按設備大修標準進行驗收。
(四)設備檢修前,必須做好設備的原始記錄,詳細記錄設備的技術狀況(尤其是缺陷),使用情況,各項技術性能,精度參數,檢修部位等,以備在下次檢修中參考。
(五)屬于中修以上的設備檢修,其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區(qū)隊主要領導。
(六)每一工作地點工作結束后,設備一律出井檢修,不得搬往其它工作地點繼續(xù)使用,特殊情況需經機電管理部門同意。
(七)綜采工作面的生產設備檢修要統籌安排,超前強化檢查,實行設備檢修質量責任制。每班對檢修工必須定項目、定任務、定質量,檢修班帶班隊長負責檢修項目質量的監(jiān)督及落實工作。
(八)機電維修隊應按要求檢修足夠數量的常用易損設備或部件(防爆開關、油包、立柱、減速箱等)以備用。
(九)設備檢修后,要做好設備檢修記錄,詳細記載檢修時間、內容、參加人員,有項目及技術負責人簽字,作為設備以后檢修時參考及處理事故的依據。
(十)檢修后的設備,必須由機電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嚴格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逐項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2篇 某煤礦設備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設備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yè)“管理制度”中對機電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機電設備都應登記造冊,機電管理部門負責設備的登記工作。
(三)設備的登記臺賬具體內容至少包括:設備的所有銘牌參數、設備的購買時間、
驗收投入使用時間、技術特征數據、維修保養(yǎng)記錄、設備原值等。
(四)購買使用的設備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標志準用證。(五)機電管理部門負責對每臺使用的設備懸掛設備管理牌,內容至少包括:名稱、
型號、編號、維護責任人、維護時間、用途等,配電設備還需標明電壓、電流等技術特征值。
(六)機電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保護所有設備的銘牌,確保銘牌完好,對不完好設備要登記備案,懸掛自制銘牌,自制銘牌格式和內容必須與出廠銘牌保持一致。
(七)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符合煤礦實際的相關機電設備管理規(guī)定,如維修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電氣管理制度以及具體設備的管理制度等。
(八)必須按相關要求,對需要檢測檢驗的設備定期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檢驗。
第3篇 x煤礦設備領用與回收制度
1、領用或更換井下設備必須到電管組填寫申請單,注明使用地點,更換原因。領用后應及時更換,并將替換下來的設備送上井檢修。電管組根據設備故障情況,安排召開設備事故分析會,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對突發(fā)性設備事故,電管組要安排專人下井調查。
2、工作面設備安裝完后要辦理驗收移交手續(xù),由設備組、電管組等和使用單位雙方負責,共同到現場交接驗收,發(fā)現問題,限期解決,復驗合格后,方可辦理交接手續(xù)。對沒有及時處理的問題要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
3、升井檢修的設備,零件要齊全,螺絲按85%交承修單位。否則不予承修或按原價的二倍處罰。發(fā)現人為損壞或丟失,使用單位要進行事故責任分析,對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理結果報機電科。
4、井下閑置設備從接到設備組催送單為限期,送上井,入廠檢修,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可以延期。對拒不升井的,設備組給以處罰。1)、停發(fā)該隊一切設備。2)、處以每臺每天200元罰款。影響生產自負。
第4篇 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團公司煤礦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依據國家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
涉煤二級公司及煤礦要根據集團公司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實際的相關制度。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備概念及范圍
第三條 安全設施是指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煤礦開拓與開采過程中頂板管理、礦井通風、瓦斯防治、粉塵防治、防滅火、防治水、電氣提升運輸、安全監(jiān)控、礦山救護保健
和緊急避險六大系統等相關的安全設施、設備。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范技術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
第五條 安全設施、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煤礦井下安全設施、設備凡屬礦用安全標志產品的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七條 安全設施投運前,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
操作規(guī)程,及時貫徹到位,操作人員要掌握安全設施、設備的工作原理、
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yǎng)知識等,按規(guī)定經考試合格持證后, 方可上崗。
第八條 應制定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yǎng)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
管理,明確職責部門,按規(guī)定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并做好記錄,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組織驗收,符合設計要求,驗收人員
簽字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yǎng)、檢查制度,由相關負
責人具體落實;建立設備的運行、維護、養(yǎng)護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便于日后維護保養(yǎng)。
第十一條 按照行業(yè)規(guī)定需要定期監(jiān)測檢驗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定期檢測,檢驗合格方可繼續(xù)使用。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經過大修后必須經過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嚴禁帶病使用。發(fā)現問題必須停止使用,
處理合格后方可投運。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安全設施、
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應及時做好記錄。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后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設施、設備事故。
第十六條 安全設施、設備逾期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監(jiān)測檢驗,繼續(xù)
使用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因此導致發(fā)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加重處理。
第十七條 安全設施、設備操作和使用人員發(fā)現安全設施、設備存
在故障不停用不匯報繼續(xù)使用的按照《煤礦安全紅線管理制度》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5篇 煤礦設備包機管理制度
(一)為規(guī)范煤礦設備包機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yè)“管理制度”中對機電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包機內容
1. 包所轄范圍內機電設備安全運轉、維護檢修。
2. 包設備性能指標達到標準要求。
3. 包配件消耗,降低成本。
4. 包硐室和設備衛(wèi)生。
5. 包設備的安全設施齊全可靠。
6. 避免事故發(fā)生,杜絕“三違”,參加包機設備的事故分析。(三)包機人員的職責
1. 包機人員是指各崗位司機、各小班值班維修工和大班維修工。包機人員是包機設備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因維修保養(yǎng)不當,設備發(fā)生事故,包機人員應負主要責任。包機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結構特點、操作規(guī)程,達到應知應會,真正做到管好、用好設備。要按規(guī)定的方法、標準及注意事項進行檢修、維護,同時根據質量達標檢查要求,及時進行達標整改。
2. 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和《操作規(guī)程》,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
3. 包機司機和包機維修人員對所包設備加強維護及時檢修,把隱患處理在事故發(fā)生之前,不得隱瞞設備隱患。對重大問題沒有能力處理時,必須匯報維修班長及本單位領導,提出自己的處理建議,以便安排好時間,組織人力、物力進行維修處理。
4. 各種保護裝置和安全設施要靈活可靠,加強檢查。
5. 工具、材料存放整齊,備件齊全,保持硐室及設備衛(wèi)生。
6. 認真填寫各種記錄,保存好各種圖紙資料,執(zhí)行好各種操作規(guī)程。
7. 及時提報設備大中修計劃。
第6篇 某煤礦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防爆電氣設備管理,規(guī)范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yè)“管理制度”
中對機電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時,必須經過機電管理部門檢查和登記。(三)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登記、簽發(fā)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1. 由機電隊負責防爆電氣設備入井檢查和檢修后的驗收,入井前檢查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產品銘牌及標志是否齊全。安全標志證書應在有效期內,產品上的“ma”標識應清晰完整,銘牌中應有安全標志編號。銘牌上所載信息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上所載信息一致,包括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生產廠家、安全標志編號等。值班電工負責井下在用防爆電氣設備的巡回檢查工作。
2. 接地。設備上接地部位有清晰的接地標識、接線柱和引入裝置。
3. 重要部位和外觀。多余的電纜引入口應使用相匹配的封堵件進行封堵,密封圈和壓緊元件之間應有一個金屬墊圈,密封圈不應有老化、破損等現象,隔爆面可打開的門或蓋以及易磨損的隔爆面應完好、進行過防銹處理,無損傷或者銹蝕;隔爆間隙應符合標準。
4. 緊固件。緊固件應完整,不得缺失、松動。
5. 機械連鎖。設備門或蓋采用快開門結構時機械連鎖應正常、可靠,門或蓋打開后隔離開關不能合閘。
(四)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安裝時,安裝人員要嚴格按《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電氣部分的規(guī)定執(zhí)行,存在《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中認定為失爆的情況之一者,按失爆處理。
(五)出井大修、中修和小修后的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經過防爆檢查,確保防爆性能未被破壞,按新入井設備程序入井。
(六)機電管理部門應制定專門的井下防爆設備安裝細則。
(七)防爆電氣設備在安裝完畢后,應由機電副礦長或經機電副礦長授權的專職人員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7篇 煤礦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設備調試制度
1、 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每七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調校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器一次。每七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 必須建立安全監(jiān)控設備調試校正制度。安全監(jiān)控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后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4、 安全監(jiān)控設備在井下連續(xù)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部檢修。檢修與安全監(jiān)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jiān)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8篇 x煤礦設備安全運行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
1、所有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設備操作規(guī)程和完好標準使用與維護。
2、貫徹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并實行專人負責制,主要設備實行包機制。
3、各種主要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達到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可操作。
4、設備司機要做到三知、四會。
5、要嚴格執(zhí)行日常保養(yǎng)和定期保養(yǎng)制度,并按維護周期表維護,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清潔、整齊、潤滑,安全經濟運行。
6、嚴禁設備超負荷或帶病運轉,防止和杜絕設備跑、冒、滴、漏。
7、搞好清潔衛(wèi)生工作。
第9篇 煤礦電氣設備管理規(guī)定辦法制度
為加強我礦供電網絡和電氣設備的管理,改善設備狀態(tài),防止觸電、電氣火災和電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搞好煤礦電氣安全工作,杜絕電氣重大事故的發(fā)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訂管理規(guī)定如下,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實行專業(yè)化管理
機電科在機電礦長的領導下對全礦的電氣設備管理負管理責任,機電科下設防爆檢查組、電纜管理組、電氣管理組、小型電器組等專業(yè)管理組織。各區(qū)隊要配備兼職管理網員,全礦要形成專管和群管相結合的電氣管理網。
二、煤礦井下所有在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
三、加強電纜管理
1、井下選用電纜: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67條規(guī)定。
2、入井電纜出庫前一定要做好外觀檢查、各種預防性試驗。
3、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qū)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4、要堅持按規(guī)程要求做好礦井在用動力電纜,特別是通風機、絞車的動力電纜、下井主回路電纜的檢查和定期試驗,及時安排更換不合格電纜,確保礦井的供電安全。
四、進一步完善井下電氣設備的繼電保護裝置,搞好檢查、整定、試驗工作
1、地面、井下6kv變電所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高壓選漏保護裝置,嚴禁甩掉不用。發(fā)現一次一處不用高壓選漏保護裝置的,罰有關單位1000元。
2、新型真空開關在井下作為總饋電開關使用時,必須堅持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功能,包括輔助接地的正確使用,做好漏電保護試驗及遠距離跳閘試驗等。漏電保護功能不使用或者沒打輔助接地的,每發(fā)現一次罰有關單位1000元。
3、必須按照規(guī)程要求,做好高低、壓開關的繼電保護的調整、試驗,達到動作靈敏,可靠,杜絕越級跳閘現象。未按規(guī)程要求時間對高低、壓開關的繼電保護進行調整、試驗,導致開關越級跳閘,影響我礦安全生產的,每出現一次此類現象,罰有關單位2000元∕次
4、堅持使用漏電繼電器、煤電鉆綜保、局扇風電閉鎖,未堅持和甩掉不用的,禁止供電。另罰有關單位1000元∕次。
五、防爆設備的管理使用
1、嚴把防爆電器設備入井關,嚴格執(zhí)行'三證一標'管理,不合格設備不許入井。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防爆檢察員、設備管理員、區(qū)隊管理網員共同檢驗合格,簽發(fā)入井許可證后,方可入井。
2、臨時使用的非防爆電器(電焊機、電工儀表等)、照相器材入井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444條規(guī)定執(zhí)行,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3、機電科防爆檢查組負責對全礦的電氣設備防爆性能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處罰。防爆性能檢查規(guī)定每周一次,發(fā)現一次一處電氣設備失爆的,罰有關單位3000元,獎罰每月兌現一次。
4、各單位電氣維修管理人員必須按《三大保護細則》及《防爆檢查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工作。堅決杜絕一切失爆現象。
六、變電所的管理
1、變電所應設專職維修電工值班,值班人員需經培訓考試,持證上崗。發(fā)現無證上崗的,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變電所內,應有足夠的滅火器材。如 有沙箱、消防锨、滅火器等。
3、嚴格落實兩票制度和停送電制度。堅持專人停送電原則,誰聯系誰送電,杜絕無計劃停電現象(特殊情況除外)。檢修停電時,必須先停電,后驗電,再放電,然后打接地線,檢修完畢,恢復送電時,必須先拆除接地線,然后按有關規(guī)定操作。
4、變電所內的供電系統圖必須與實際相符,該圖的繪制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50條規(guī)定。
七、加強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
1、嚴格執(zhí)行用電接火審批制度。新安裝的電氣設備或者根據生產需要現場調整供電方案的,必須提前報機電科審批,電管組現場落實后,下接火通知單,并負責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送電。對私自改線調整負荷的單位要給予1000-2000元處罰。
2、井下電氣設備維護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要經常保持設備完好。對采掘區(qū)的電氣設備、小型電氣以及電纜撤出后要立即升井檢修,在用的應按規(guī)定輪換升井檢查、并進行各種性能測試。對回撤的采掘區(qū)電氣設備、小型電氣以及電纜按規(guī)定時間出井,不能按規(guī)定時間出井的,100元∕天.臺(根)。
八、其它方面規(guī)定
1、水電隊要加強對礦井通訊的后備電源蓄電池的管理和檢查,確保供電系統故障停電后,蓄電池供電時間保證在8小時以上。每月應對蓄電池進行一次不少于6小時實際帶機供電試驗,并做好記錄。
2、水電隊做好供電高壓架空供電線路的日常巡視檢查,特別要做好汛期前的全線路的防雷電、防霧閃、防滑坡、防塌陷檢查,做好冬季雨雪天的線路防護工作,及時處理,提前預防,確保供電安全。
3、井上、下接地系統必須完整、可靠,接地電阻要定期進行測試,測試結果要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接地電阻無按規(guī)定時間進行測試,罰有關單位500元∕處。
第10篇 某煤礦防爆設備安全入井安裝、驗收制度
1、防爆設備檢查組,負責全礦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現場檢查、登記、督促整改等管理工作。
2、設備組(電纜組)對需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進行完好狀況與防爆性能檢查,防爆性能合格的發(fā)給“防爆合格證”并加蓋“防爆合格”圖章。
3、礦機運隊每班固定一名責任心強的井口工負責檢查,核收“入井證”并在月底交防爆組,嚴禁無證下井。
4、防爆設備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以文字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解決,并按制度給予處罰。
5、采、掘、開、機運、機電各隊應配一名防爆檢查電工,負責本隊日常防爆電器設備的檢查監(jiān)督工作。
第11篇 煤礦大型設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機電設備管理,保證安全運轉,充分發(fā)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年限。機電設備管理,必須統一計劃,統一購置,防止管理范圍不清,盲目亂購,造成混亂,特制定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一、設備購置
1、根據南局機發(fā)3號文規(guī)定,凡屬設備購置都必須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由各礦每年七、八月份編制每下一年度設備購置計劃報局機動處統一平衡購置,本礦的設備購置計劃,由礦屬各區(qū)、科、隊使用設備單位于每年七月一日以前將下一年所需設備編成計劃交機動區(qū),由機動區(qū)匯總,經礦長或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核,批準報局機動處。工程項目按設計批準資料;大型設備(如大絞車、大抽風機)專項報告局機動處,工程項目中途出現計劃不周,少數及個別設備需要補充時,按該工程原批準資料由單位補充需要意見報告局機動處。編制的范圍:
①生產施工維修所需的設備及儀器儀表;
②工程項目所需的設備及儀器儀表;
③自制設備的儀器儀表;
④非工業(yè)生產用的文化生活設備,凡屬于機電設備(小水泵、局扇、7kw以下電動機、礦車、干式變壓器、dw系以下的低壓防爆開關,電煤鉆、風鉆、風鎬、礦燈、坑木臺車)及檢漏繼電器等低易品部份由供銷科匯報局供銷處統一訂購。
2、購置資金:礦里不存在設備購置資金,固定資產設備由局機動處統一購置,局財務處支付,其中11種小型設備及檢漏繼電器等,由局供銷處統一購置支付。
3、礦一般不向外訂購設備,如需購置時,必須由礦長或機電礦長批準方能購置。
二、設備管理:
1、為了加強設備管理礦配專職設備管理員一人,綜采隊配設備管理員一人,其他各科、隊及機電組設兼職設備管理綱員,實行群管與專管相結合。
2、礦里需使用設備時,由礦設備管理員向局設備租賃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由局設備租賃公司編財產號在設備上釘牌或鉆號,由設備租賃公司或本礦自己將設備運回礦上,設備管理人員驗收按裝箱單清點,驗收將圖紙說明書資料交技術資料室統一保管,設備管理人員將設備進入臺帳。
3、設備一般不外租借,礦屬大集體、五、七需要租借時,可直接向設備租借公司租借。如有低易品設備可由礦長批準,辦理租借合同方可借出,并按時繳納租金,如需購買需提計劃交局機動處代購。
4、凡屬地方企業(yè)需租用設備,必須向局開發(fā)公司申請,批準,由局設備租賃公司簽訂合同,租賃公司租給設備,礦一般不向外借出設備。
5、屬固定資產的設備,礦無權出售,低易品則由購置單位申請經礦長批準,按其新舊程度,折價到財務付清款項,設備管理員憑付款憑據發(fā)貨。
6、凡是從局租賃公司租回的設備,必須由區(qū)統一安排安裝,安裝完畢后,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7、在使用設備無論是固定和移動設備都必須按各類設備的檢修周期進行計劃性的安排檢修。中小修由本礦、區(qū)自行承擔,費用自生產成本開支,大修由局設備租賃公司安排,有關單位進行,或委托本礦、區(qū)自檢,均需承擔,其大修費用資金由局設備租賃公司審核,局財務處支付。
8、四大件的固定設備技術檔案(即設備履歷簿)凡是中修以上都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將檢修項目和技術數據填入履歷簿內。
第12篇 d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標準,結合生產實際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周期嚴格執(zhí)行安監(jiān)總規(guī)劃[2022]99號文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屬于檢測范圍內的設備在安裝完成后、投入運轉前必須經檢測后方可投入運行。
二、機電科每年12月10號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檢測檢驗計劃報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
三、檢測檢驗程序:煤礦提出申請,長治市煤管局檢測中心根據年度檢測檢驗計劃進行現場檢測、報告編制、出具報告。
附件: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下發(fā)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jiān)總規(guī)劃〔2022〕9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yè):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在用安全設備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規(guī)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guī)定》(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標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研究制定了《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以下簡稱《目錄》),現下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企業(yè)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對煤礦在用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測,以保證正常運轉。具備檢測檢驗能力的煤礦企業(yè)可以自行組織檢測,或委托具備專業(yè)能力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測。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明確規(guī)定以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強制煤礦企業(yè)接受指定的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二、具備檢測能力的煤礦企業(yè)和承擔檢測檢驗任務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要依法依規(guī)、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檢驗,對檢測結果和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各級煤礦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yè)嚴格執(zhí)行礦用設備定期檢測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可以結合駐在地區(qū)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根據有關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制定適合本地區(qū)的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
《目錄》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出現新情況,請及時反饋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規(guī)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科技裝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