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汽車維修出廠檢驗制度
一、汽車維修出廠檢驗由廠專職質量檢驗員負責,在廠長領導下工作,負責汽車維修的竣工出廠檢驗和返修車的檢驗;
二、汽車維修出廠檢驗,應根據報修單所列的維修項目,根據有關標準,逐項進行檢驗,視情況可以使用檢測設備,儀器或路試檢驗并作好檢驗記錄,經檢驗合格的汽車,簽發(fā)合格證;
三、出廠檢驗員負責收集匯總原始記錄,經整理后填寫技術資料,卡片提供用戶作技術檔案存查,原始記錄應保存三年;
四、汽車出廠時,會同用戶進行驗收,并回答用戶的問題,同時向用戶提供使用注意事項,對檢驗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安排修理;
五、凡出廠汽車經用戶檢查驗收后,在報修單上簽字認可,完結結費后,方能接車出廠;
六、對返修汽車應先核實出廠的日期和維修項目,屬維修范圍在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填寫返修單及時修理,返修中發(fā)生的材料問題及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同用戶協(xié)商處理,不屬維修質量部分,應向用戶解釋清楚,凡愿在本廠修理的,也應及時安排修理,一切費用由用戶負責;
七、用戶對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來信,應及時做出適當的處理,并填寫質量記錄冊,用戶來信應妥善保存;
八、在廠長主持和領導下,定期召開汽車維修質量分析會,提出改進汽車維修質量的技術措施,不斷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第2篇 某汽車維修廠質量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廠質量管理制度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fā)生,制定如下制度。
1. 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廠長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
2. 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行業(yè)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guī)范》、《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貫徹執(zhí)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guī)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進行監(jiān)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設備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3. 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zhí)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出廠。
認真執(zhí)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jiān)督制度。
4. 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采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5. 嚴禁偷漏作業(yè)項目。一經發(fā)現,即嚴肅查處。
第3篇 汽車維修業(yè)務接待制度
汽車維修企業(yè)業(yè)務接待制度
1、業(yè)務接待員應提前15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2、業(yè)務接待場所應保持整潔,不得擺放雜物。
3、客戶休息室設施和器具應擺放整齊,保持干凈,本企業(yè)員工不得享用。
4、業(yè)務接待員上崗應穿著企業(yè)統(tǒng)一服飾,并佩戴胸卡。
5、接待用戶應文明禮貌,主動熱情,不使客戶久等。
6、對客戶闡述的意見和提出的要求,應認真聽取,耐心答復。
7、對承修車輛應作詳細檢查,并做好記錄,重要物品應妥善處理。
8、報修單、維修合同必須經客戶簽字認可。
9、修竣車輛應清洗干凈,手續(xù)齊全,交車及時。
10、承修車輛的維修檔案應記錄完整,保存完好。
第4篇 汽車維修竣工檢查制度
一、按照維修協(xié)議合同內容檢驗;
二、按六盤水市汽車大修竣工技術標準檢驗;
三、檢驗所修項目的技術性能是否達到技術標準;
四、作外觀檢查應完好清潔;
五、整車外觀檢查和試車;
六、路試后要填寫試車技術卡存檔;
七、按維修協(xié)議內容和技術標準向用戶交車。
第5篇 汽車維修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一、設備操作工在獨立使用設備前,須掌握該設備的操作技能。
二、設備使用應定人定機,對公用設備由專人負責保養(yǎng)。
三、操作工要養(yǎng)成自覺愛護設備的習慣。班前班后認真擦試設備及注油潤滑工作,使設備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與清潔。
四、操作工要遵守設備操作規(guī)程,合理使用設備,管好設備附件。
五、對私自操作設備人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由此發(fā)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負責。
六、設備管理員應根據設備維護要求以及設備技術狀況制定設備和測量裝置的保養(yǎng)細則、保養(yǎng)周期和檢定周期。
七、設備保養(yǎng)人應嚴格按照常規(guī)維修設備檢查保養(yǎng)周期進行保養(yǎng),做好記錄交設備管理員驗收。
八、設備維修以外修為主,本單位操作人員配合,設備管理員做好維修記錄。
九、設備發(fā)生故障應及時停機,使用部門應立即通知設備管理員或單位領導,請修理人員檢查排除故障。當修理人員在排除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積極協(xié)助修理人員排除故障。
十、對設備使用年久,部件嚴重損壞,又無法修復和沒有改造價值的,可辦理報廢手續(xù)報請經理批準。
十一、對設備的檢查、保養(yǎng)、修理應做好所有記錄,由設備員歸檔,以便檢查。
第6篇 汽車維修企業(yè)試車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企業(yè)試車管理制度
1、車輛經總裝檢驗符合質量要求,才能移交調試,否則試車人員可拒絕路試。
2、試車人員須持有駕駛執(zhí)照和試車員證,并嚴格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路試前,調試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檢驗內容進行逐項檢查,確保試車安全。
3、路試中,應按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并懸掛試車牌照,主修人員須隨同試車,以便及時排除故障。
4、試車須按規(guī)定的路程(一般不少于5Km),并按維修技術標準要求,判斷和衡量發(fā)動機及底盤的工作狀況。
5、試車后,要調整、排除所有在路試中發(fā)現的故障和缺陷,直至合格后方可交車出廠。
6、嚴格實施試車作業(yè),確保試車安全和檢驗質量,認真填寫路試記錄。
第7篇 汽車維修企業(yè)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企業(yè)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1、凡進廠進行二級維護以上級別維修(含總成)的車輛,竣工出廠均需發(fā)放合格證。
2、車輛維護竣工合格證由廠總檢驗員簽發(fā)。
3、總檢驗員應認真核對承修車輛的維修、檢驗(測)記錄,并進行最終檢驗,確認車輛維修項目符合技術標準后,方可簽發(fā)合格證。
4、合格證上應注明承修車輛進、出廠時間、車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等相關信息。
5、合格證必須按順序號簽發(fā),經加蓋單位印章并由簽發(fā)人簽字后方為有效,存根歸入維修檔案。
6、不得對未經維修的車輛或外單位維修車輛簽發(fā)虛假合格證。
第8篇 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制度
一、企業(yè)培訓分為技術能力培訓、管理能力培訓等培訓類別,技術能力培訓主要針對普通員工兼顧管理人員。管理能力培訓重點針對企業(yè)的中層和基層班組負責人。
二、每年初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形式。
三、根據培訓內容組織培訓人員,培訓設備和選定培訓教師,有效的保證培訓目標順利完成。
四、積極參加行業(yè)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
五、年底對培訓工作進行深入分析并總結,結合工作重點提出下年度培訓目標。
第9篇 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
一、在車輛維修作業(yè)中,嚴格執(zhí)行作業(yè)規(guī)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二、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guī)定簽發(fā)竣工出廠合格證。
三、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四、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五、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0公里或100日。
第10篇 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制度
一、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二、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后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三、修竣車輛竣工檢驗嚴格依據《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t18565-2001)要求進行。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后進行路試,對于路試中所發(fā)生的不正?,F象,要認真復查。路試合格后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后由總檢開具出廠合格證。
四、對于進行二級維護及以上維修作業(yè)的車輛,除上述檢驗內容外,還必須經計量認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
五、嚴禁為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六、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第11篇 汽車維修作業(yè)各環(huán)節(jié)檢驗制度
一、過程檢驗實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相結合的”三檢”制度。
二、檢驗內容為汽車或總成解體、清洗過程中的檢驗,主要零部件的檢驗,各總成組裝、調試檢驗。
三、各檢驗人員根據分工,嚴格依據檢驗標準、檢驗方法認真檢驗,做好檢驗記錄。
四、經檢驗不合格的作業(yè)項目,需重新作業(yè),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五、對于影響安全行車的零部件,一定要嚴格控制使用標準,對不符要求的零部件應予以維修或更換,及時通知前臺,并協(xié)助前臺向車主做好解釋工作。
六、對于新購總成件,必須依據標準檢驗,杜絕假冒偽劣配件裝入總成或車輛。
第12篇 汽車維修計量管理制度
汽車維修計量管理制度
1、按生產需要購置的計量器具必須有CMC標志,計量器具的有關資料、合格證、說明書等應存檔。
2、使用計量器具必須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使用時小心輕放,嚴禁亂擲,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3、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故障失準不得私自拆卸,應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使用計量器具應有檢定合格證,計量器具應按周期送檢,不得超期使用。
5、不能用或多余閑置的計量器具,要及時封存、報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