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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部安全專員職責(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1-17 07:04:57 查看人數:69

工程管理部安全專員職責

第1篇 工程管理部安全專員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并把圍繞安全生產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

(二)負責項目施工的質量安全管理,接受安監(jiān)部部門的安全監(jiān)督,做好事故的統(tǒng)計報告工作,對自己工作范圍內所發(fā)生的事故負主要責任。

(三)在申報、審查及工程驗收中,要堅持勞動安全和工業(yè)衛(wèi)生技術措施或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原則;負責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計劃制訂和管理,并督促實施;按事故調查規(guī)程規(guī)定,參加或主持有關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按照上級部門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資格審批手續(xù),對外包工象對本企業(yè)職工一樣嚴格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傾向;同時做好本企業(yè)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制和落實年度“反措”計劃、年度施工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審查月維護計劃,報安監(jiān)部部批準實施。

(六)負責采用新工藝、推廣新技術、使用新材料時應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負責金屬技術監(jiān)督及檢測工作,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安全水平。

(七)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和班組,了解掌握設備安全運行情況,解決生產中存在的難題。

(八)負責主持生產技術性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作出結論性意見,從技術方面提出防范措施。配合人身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方面資料及防范措施。

(九)負責落實二十五項重點反措要求。

(十)負責對安全性評價中生產設備安全部分查評和總結。

第2篇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工程管理部部長

1、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本公司的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督查管理的責任。

2、堅決貫徹執(zhí)行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3、執(zhí)行本公司關于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4、在開工前應完成圖紙報送和審查結果的工作。

5、參加圖紙會審(會審前應由本公司項目部書面通知時間地點等)。

6、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安全生產的督查管理工作。

7、經常進行不定期檢查工作,深入基層和施工現場掌握工程安全生產動態(tài),堅決制止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發(fā)現情況嚴重的,應及時書面下達工程暫停令,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有權報告本公司領導或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8、檢查項目監(jiān)理部監(jiān)理人員應履行的職責和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對不認真負責或屢教不改的監(jiān)理人員,可進行罰款或辭退換人的方式處理。

9、按照本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履行月檢查、季檢查、半年檢查、年終檢查的工作,并將檢查結果整理匯總后,發(fā)出通報。

10、督查本公司項目部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體系的建立和正常運轉情況,對他們的工作應提出指導性的意見,對不負責任經批評教育不改、造成削弱工程質安全管理的有關人員,要匯報領導、督促解決。

11、堅決支持本公司項目部和項目監(jiān)理部對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

12、參與并及時上報工程安全事故并積極配合領導的工作。

13、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應與本公司有關部門協(xié)調配合、信息及時暢通。

第3篇 臨時用電含基建工程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

第二條 在油區(qū)、制氫站、加油站區(qū)圍墻內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的同時,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條 作業(yè)前,針對作業(yè)內容應進行危險點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yè)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時將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內。

第二章 作業(yè)安全措施

第四條 配送電單位/檢修部電氣班負責人應對作業(yè)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fā)“特殊作業(yè)安 全措施票”。

第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作業(yè)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yè)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yè)證。

第七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允許接入公用電網(正式運行的電源)。 第八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guī)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zhí)行電氣施工安裝規(guī)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三)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 2.5m, 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 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四)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五)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六)行燈電壓不應超過 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進入凝汽器內工作或金屬容器內作業(yè)裝設的 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 12v;

(七)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 閘一保護。

第九條 配送電單位/檢修部電氣班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 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fā)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 停電處理。

第十條 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guī)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 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一條 作業(yè)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各單位電氣管理部門/策劃部電氣專業(yè)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 第十三條 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臨時用電的安全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配送電單位/檢修部電氣班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裝、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jiān)護和管理。

第4篇 外包項目工程安全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由外包單位承擔的工作(工程),凡在生產廠區(qū)作業(yè),進行與運行設備或運行系統(tǒng)有關的 消缺(維護)、檢修、安裝(土建)工作,必須辦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聯(lián)系單(含外包工作特殊作業(yè)安 全措施票)。

第二條 外包工作票分為外包電氣工作票和外包熱力機械工作票、外包工作聯(lián)系單。外包工作票 的管理和考核辦法執(zhí)行“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

第二章 外包工作票

第三條 外包工作票實行“雙工作票簽發(fā)人”、承包單位設立工作負責人和電廠設立工作聯(lián)系人制度。

第四條 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提出,電廠安監(jiān)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 查、確認后,備案并公布。

第五條 外包工程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lián)系人的職責如下:

(一)電廠工作票簽發(fā)人職責:

1.對工作是否必要負責;

2.對工作環(huán)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二)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fā)人職責:

1.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必須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三)工作許可人職責: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zhí)行;

3.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是否有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負責人正確地說明哪些設備有電、有壓力、有高溫和有爆炸等危險;

5.對工作票所列的內容即使發(fā)生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 詳細補充。

(四)承包單位工作負責人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監(jiān)督工作人員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國家、電廠的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糾正不安全 行為;

4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5.工作負責人必須持票并始終在工作現場監(jiān)護工作;

6.對工作班成員正確使用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負責,并對上述機具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性 能完好負責。

(五)電廠工作聯(lián)系人職責:

1.協(xié)助工作票負責人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 場實際條件;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jiān)督;

3.負責對工作負責人進行技術交底;

4.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于較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實行重點監(jiān)督,及時 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5.和工作負責人共同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xù)。

第三章 外包工作聯(lián)系單

第六條 外包工程,凡在生產區(qū)域進行不需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的(不需要停運設備和系統(tǒng)或改變運 行方式,如設備及現場專項清掃、小型土建、搭建腳手架等),必須辦理“外包工程工作聯(lián)系單”。

第七條 外包生產區(qū)域工作聯(lián)系單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lián)系人的資格和職責如下:

(一)工作許可人應由管轄該項工作范圍內設備、場地的運行值班負責人擔任,并對工作是否影 響設備安全(指是否需要運行人員采取安全措施)負責,負責向工作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

(二)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負責人提出,經電廠安監(jiān)部門備案并公布。其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監(jiān)督工作人員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電廠的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糾正工作班成員的 不安全行為;

4.負責檢查工作過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5.負責填寫“工作聯(lián)系單”,辦理工作手續(xù)。

(三)工作聯(lián)系人應由電廠(甲方)有資格人員擔任,并對下列事項負責:

1.協(xié)助工作負責人檢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jiān)督;

3.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于較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重點進行監(jiān)督,及時 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4.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xù),掌握工作進度,及時與電廠有關部門聯(lián)系。

第八條 對于經常性的外包工作(如清掃設備衛(wèi)生工作),電廠應制訂專門的管理規(guī)定。在工作內容、工作負責人、電廠聯(lián)系人不變的情況下,可辦理“周、月工作聯(lián)系單”。

第九條 外包工程工作聯(lián)系單的管理、考核辦法由電廠自行制定。 第四章 外包安全措施票

第十條 由外包單位承擔的工作(工程),涉及特別的安全措施、挖掘、登高、有害氣體,有害物 質等特別危險的場所工作時,必須辦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聯(lián)系單的同時必須辦理“特殊作業(yè)安全 措施票”。

第十一條 外包安全措施票共有“外包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二種。

第十二條 外包安全措施票實行“雙工作票簽發(fā)人”、承包單位設立工作負責人制度。

第十三條 外包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簽發(fā)人的職責如下:

(一)電廠外包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簽發(fā)人的職責:

1.對特殊作業(yè)是否必要負責;

2.對特殊作業(yè)環(huán)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外包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二)承包單位的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簽發(fā)人的職責:

1.對所派特殊作業(yè)工作負責人是否適當、特殊作業(yè)人員是否足夠、精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特殊作業(yè)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首次特殊作業(yè)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第十四條 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簽發(fā)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lián)系人的職責如下:

(一)電廠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簽發(fā)人職責:

1.對動火工作是否必要負責;

2.對動火工作環(huán)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二)承包單位的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簽發(fā)人職責:

1.對所派動火工作負責人和消防監(jiān)護人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動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動火工作使用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首次動火時,必須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三)動火安全措施票許可人職責:

1.動火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已隔絕;

3.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四)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負責人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完成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開工和結束手續(xù);

6.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五)電廠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聯(lián)系人職責:

1.協(xié)助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負責人檢查措施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安全措 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jiān)督;

3.始終在現場監(jiān)督動火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并及時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4.和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負責人共同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xù)。

第十五條 一級動火作業(yè)時,消防監(jiān)護人由電廠規(guī)定的人員擔任;二級及以下級別動火作業(yè)時, 消防監(jiān)護人由承包單位規(guī)定的人員擔任。消防監(jiān)護人的職責如下:

(一)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二)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三)確認所指定的專人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始終監(jiān)視現場動火作業(yè)的動態(tài),發(fā)現失火及時撲滅;

(五)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第十六條 動火執(zhí)行人的職責:

(一)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二)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三)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

(四)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清理并檢查無殘留火種。

第十七條 各級人員在發(fā)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fā)現有危險或 違反有關規(guī)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第5篇 發(fā)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內發(fā)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guī)定》(a版),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貴州大方發(fā)電有限公司對外發(fā)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安全監(jiān)察部是公司負責發(fā)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參與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審查,負責簽訂發(fā)包工程安全協(xié)議書,參與承包方安全技術措施審查,組織施工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第四條 計劃營銷部負責簽訂外包工程合同前組織審查承包方的資質和條件。

第五條 黨群工作部在審計承包工程合同時一并審查發(fā)包工程安全協(xié)議,審查承包單位的資質和條件。

第六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發(fā)包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和相關的技術監(jiān)督工作。

第七條 項目責任部門負責落實承包工程安全協(xié)議書中應由發(fā)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對工程進行相應的安全、質量監(jiān)督。負責組織安全監(jiān)察部、生產技術部在工程開工前對承包方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章 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八條 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審查

(一) 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單位時,須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禁止錄用。

(二) 安全資質審查在工程發(fā)包前進行。

(三) 對于發(fā)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設備事故的承包單位,一年內不得向其發(fā)包工程,連續(xù)發(fā)生兩次的,不得繼續(xù)錄用。

(四) 安全資質審查的內容:

1、 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2、 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或“安全資格認可證”或相應的證書。

3、 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4、 能否勝任承包工程,有無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現場有關安全技術要求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相應許可證、特殊工種作業(yè)證上崗。

5、 有滿足工程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6、 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必須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九條 簽訂承包工程合同:

(一) 不論采取哪一種承包形式,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須有具備法人資格的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質和項目必須在施工(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之內。

(二) 工程合同中,具體規(guī)定發(fā)、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承包工程安全協(xié)議書作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補充附件,同樣具有法律效率

(三) 本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部門、班組不得對外簽訂發(fā)包工程合同。

第十條 簽訂承包工程安全協(xié)議書:

(一) 承包合同簽訂的同時,承包方負責人應與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人共同簽訂“承包工程安全協(xié)議書”。協(xié)議內容包括承包方和發(fā)包方各自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項,明確安全責任。

(二)對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qū)域(或其他區(qū)域)內作業(yè),凡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要求設置監(jiān)護人的工作項目還必須明確現場工作監(jiān)護人。

第十一條 發(fā)、承包方的安全責任:

(一) 發(fā)包方的安全責任:

1、 在開工前由項目責任部門組織安全監(jiān)察部、生產技術部對承包方的負責人、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

2、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qū)域(或其他區(qū)域)內作業(yè),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及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yè),開工前項目責任部門必需組織安全監(jiān)察部、生產技術部與承包方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勘察,事先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項目負責部門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承包方的工作內容、作業(yè)區(qū)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險點分析、制訂“三措”(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監(jiān)察部、生產技術部審查合格后監(jiān)督實施。以上內容必需有完整的記錄與資料。

3、承包工作凡涉及《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由承包方擔任。

4、 承包方的工作負責人必需具備《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條件,能承擔《安規(guī)》規(guī)定的安全責任,經項目責任部門考試合格后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批。有長期合作關系的承包方工作負責人資格審查,每年進行一次。

5、 承包方負責人開工前將工作負責人名單及其允許工作的范圍報項目負責部門。

6、 若承包方不具備工作負責人資格,由項目責任部門指定發(fā)包方協(xié)作部門負責監(jiān)護工作,監(jiān)護人必須到位盡責,督促落實工作票及“三措”,對許可的正確性、現場安全施工負責。

7、 安全監(jiān)察部對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監(jiān)察。

(二) 承包方的安全責任:

1、承包單位的負責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監(jiān)察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2、在工程開工前,承包方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三措”內容,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對現場個人的施工安全負責。長期施工的承包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規(guī)程、規(guī)定的考試。上述考試成績應記入技術檔案。

3、 復雜的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施“三措”,報項目責任部門,經安全監(jiān)察部、生產技術部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

4、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承包工程安全協(xié)議書》。進入電力生產區(qū)域內施工,還必須按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對規(guī)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地方,開工前應得到值班負責人的同意。

5、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guī)定且不超過檢驗周期。

6、 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進行施工。

7、 承包單位的特種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8、 承包單位必須接受發(fā)包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發(fā)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安全監(jiān)察部,同時按規(guī)定上報。

第十二條 對承包方的入廠安全教育

安全監(jiān)察部須對承包方的負責人、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全體施工作業(yè)人員入廠安全教育由項目責任部門組織進行。教育內容主要為有關安全生產制度,與工程有關的工作負責人須具備《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條件,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了解現場安全注意事項等技能。

第十三條 向承包方交待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項均應列入施工現場“三措”或工作票中。凡項目部門臨時(包括按規(guī)定可不制訂施工現場安全技術措施、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向承包方提示的安全事項,應盡可能采取書面形式,并取得承包方的確認。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管理:

(一) 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和發(fā)包方均應落實安全協(xié)議和工程合同中規(guī)定的應當履行的安全、勞動保護等事宜。

(二) 進入電力生產區(qū)域內施工,必須按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包括電氣、熱機工作票;動火工作票)制度。對規(guī)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應得到現場值班負責人的同意后方可開工。

(三)項目責任部門所指定的責任人負責做好聯(lián)系協(xié)調工作,經常檢查監(jiān)督施工人員按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發(fā)現違章有權停止其工作。

(四) 承包方施工人員必須做到遵章守紀,文明施工,自覺接受安全監(jiān)察部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發(fā)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設備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報告安全監(jiān)察部門。

(五) 承包方施工人員在本公司區(qū)域內工作發(fā)生違反安全規(guī)程制度的行為,安全監(jiān)察部有權按本企業(yè)制度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停工整頓、限期清退。

第十五條 為了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根據上級有關發(fā)包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實行外包工程預交安全保證金辦法,并規(guī)定:工程承包總費用在10萬元及以下者交2000元,工程承包總費用在10萬元以上者交5000元,留作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由安全監(jiān)察部代收。凡在施工過程中有違章違規(guī)行為則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予以扣除一部分乃至全部安全保證金;若造成發(fā)包方人員傷害、設備損壞等后果者,則加重處罰,并在工程結算時結清。若施工中沒有發(fā)生不安全現象,則預交安全保證金在工程結算時如數退還給承包單位。

第十六條 外包工程結束,經有關部門質量驗收合格,并經安全監(jiān)察部簽字后,財務部門方可支付承包費用。

第十七條 安全責任的劃分:

(一)凡是外單位承包我公司電力生產有關工程時,我公司有關部門在簽訂工程合同時,已按規(guī)定對承包單位進行了資質審查、入廠安全教育,并且在開工前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如隔離電源、汽源、水源及可燃氣體等);對施工難度及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項目,凡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三措”,并經審查合格監(jiān)督實施,按規(guī)定應設監(jiān)護人的工程項目設了監(jiān)護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項,并有詳細的記錄、紀要等,承包單位在施工中發(fā)生人身傷亡時,不定為本企業(yè)(發(fā)包方)的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二) 按規(guī)定必須設有監(jiān)護人的工程項目,若因監(jiān)護人工作不到位,外包人員在失去監(jiān)護的情況下施工而釀成的人身或設備事故,則應追究監(jiān)護部門或監(jiān)護人的責任。

第三章 記錄與報告

第十八條 報告與記錄格式及填寫要求

(一) 計劃營銷部應建立能反映對承包方進行安全資質審查過程的有關資料檔案,并應明確審查流程和有關責任人。

(二) 安全監(jiān)察部應建立能反映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情況的資料,包括教育的時間、內容、接受教育的人員名單并簽名。

(三) 對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違章現象,安全監(jiān)察部應及時作好記錄。

(四) 項目責任部門應有完整記錄、資料來反映對承包方進行的安全技術交底。經審核會簽的“三措”一式四份分別存于安全監(jiān)察部、生產技術部、項目責任部門與承包方。

(五) 安全監(jiān)察部建立承包工程安全協(xié)議書檔案。

第十九條 保存期限

所有記錄資料一律在工程結束后保存一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貴州大方發(fā)電有限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基建工程用電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

第二條 在油區(qū)、制氫站、加油站區(qū)圍墻內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的同時,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條 作業(yè)前,針對作業(yè)內容應進行危險點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yè)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時將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內。

第二章 作業(yè)安全措施

第四條 配送電單位/檢修部電氣班負責人應對作業(yè)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fā)“特殊作業(yè)安 全措施票”。

第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yè)人員進行作業(yè)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yè)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yè)證。

第七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允許接入公用電網(正式運行的電源)。 第八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guī)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zhí)行電氣施工安裝規(guī)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三)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 2.5m, 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 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四)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五)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六)行燈電壓不應超過 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進入凝汽器內工作或金屬容器內作業(yè)裝設的 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 12v;

(七)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 閘一保護。

第九條 配送電單位/檢修部電氣班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 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fā)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 停電處理。

第十條 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guī)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 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一條 作業(yè)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施工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各單位電氣管理部門/策劃部電氣專業(yè)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 第十三條 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臨時用電的安全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配送電單位/檢修部電氣班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裝、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jiān)護和管理。

第7篇 某工程高處作業(yè)安全管理措施

(1)洞口、臨邊作業(yè)安全防護

1)臨邊作業(yè)安全防護

①尚未安裝欄桿結構樓層周邊、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外側邊,必須設置1.2m高的兩道護身欄桿并設置定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搭設固定的立網防護。

②護欄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連接,其整體構造應在任何一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③分層施工的樓梯口、梯段邊及休息平臺處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剞D式樓梯間應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

2)洞口作業(yè)安全防護

①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為2.5~25cm以上的洞口,必須設堅實蓋板并能防止動移位。

②25cm×25cm~50cm×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固定蓋板,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置的措施。

③50cm×50cm~150cm×150cm的洞口,必須預埋通長鋼筋網片,縱橫鋼筋間距不得大15cm;或滿鋪腳手板,腳手板應綁扎固定,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隨意移動。

④150cm×150cm以上洞口,四周必須搭設圍護架,并設雙道防護欄桿,洞口中間支掛水平全網,網的四周要拴掛牢固、嚴密。

⑤位于車輛行駛道路旁的洞口、深溝、管道、坑、槽等,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⑥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設置防護門或綁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低于80cm的豎向洞口,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

⑦電梯井必須設不低于1.2m的金屬防護門,井內首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安全網應封閉。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電梯井內不得做垂直運輸通道和垃圾通道。

⑧洞口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照明裝置和安全標志。

(2)高險作業(yè)的安全防護

1)攀登作業(yè)安全防護

①攀登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②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

③立梯工作角度以75o±5o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并不得有缺檔。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o~45 o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④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yè)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出2m宜加設護籠,超過8m,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⑤作業(yè)人員應從規(guī)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guī)定通道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⑥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m2。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yè),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2)懸空作業(yè)安全防護

①懸空作業(yè)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②懸空作業(yè)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驗證后方可使用。

③高空吊裝鋼結構、桁架等大型構件前,應搭設懸空作業(yè)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④吊裝中的模板、預制構件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⑤支模板應按規(guī)定的工藝進行,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

⑥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凳。綁扎立柱和墻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⑦澆注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有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⑧懸空進行門窗作業(yè)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上操作,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

⑨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

⑩預應力張拉區(qū)域應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擋板。擋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1m。

3)高處作業(yè)安全防護

①無外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時,首層四周必須支搭3m寬的水平安全網,網底距地不小于3m。

②建筑物出入口應搭設長3~6m,且寬于出入通道兩側各1m的防護棚,棚頂滿鋪不小于5cm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封嚴。

③對人或物構成威脅的地方,必須支搭防護棚,保證人、物安全。

④高處作業(yè)使用的鐵凳、木凳應牢固,不得搖晃,凳間距離不得大于2m,且凳上腳手板至少鋪兩塊以上,凳上只許一人操作。

⑤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嚴禁投擲物料。

4)操作平臺的安全防護

①移動式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并采取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②操作平臺臺面滿鋪腳手架,四周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上下扶梯。

③操作平臺上應標明容許荷載值,嚴禁超過設計荷載。

(3)交叉作業(yè)的安全防護

①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yè)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操作必須在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半徑范圍內以外,不能滿足時,應設置硬隔離安全防護層。

②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員操作,并應設專人監(jiān)護。

③鋼模板拆除后其臨時堆放處應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8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工程管理部門

(1)在編制、檢查和評價生產計劃的同時,認真參與編制、檢查和評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做好施工生產計劃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銜接、配合。

(2)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生產,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施工生產活動,應及時制止。

(3)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落實隱患整改。

(4)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在生產中出現不安全因素、險情及事故時,正確果斷處理,防止事態(tài)擴大,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認真做好記錄。

(5)參加應急救援,組織實施相應的搶險搶救措施,并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9篇 建筑各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土方工程:

1.1 開挖基坑、基槽前,嚴格制定出基坑開挖專項施工方案。

1.2開挖基坑、基槽時根據土質情況和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做好固壁支撐。

1.3挖土時確保土壁的穩(wěn)定性,發(fā)現有裂紋及傾坍可能時,人員立即撤離并及時處理。

1.4人工挖土時,前后操作人員間距不小于2-3米,堆土要在1米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過1.5米。

1.5每日或雨后必須檢查土壁及支撐穩(wěn)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工作,不得將土或其他物件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下行走或站立。

1.6機械挖土操作中,進鏟不得過深,提升不得過猛。

1.7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要符合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求。

1.8基坑四周必須設置1.2米高護欄并進行圍擋,要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上下施工樓梯。

1.9開挖的土方,要嚴格按照組織設計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側,以免地面堆載超荷引起土體位移或支撐破壞。

1.10挖土機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撐,以免引起支撐破壞或拉損。

1.11挖土中發(fā)現管道、電纜及其他埋設物及時報告,不擅自處理。

1.12場內道路及時整修,確保車輛安全通暢,各種車輛有專人進行指揮引導。

2回填土工程:

2.1裝載作業(yè)范圍內不得有人平土。

2.2打夯機工作前,必須檢查電源是否有缺陷和漏電,機械運轉是否正常,機械是否裝置漏電保護器,嚴格執(zhí)行一機、一箱、一閘、一漏電保護的規(guī)定,機械不準帶病運轉,手持電動工具操作人員穿著絕緣鞋、帶絕緣手套,并有專人負責電源線的移動。

2.3基坑的支撐,要按照回填的速度,按施工組織設計及時要求依次拆除,即填土時要從深到淺分層進行,填好一層拆除一層,不得事先將支撐拆除掉。

3模板工程:

3.1模板施工前,先要進行模板支撐設計,編制模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經甲方和監(jiān)理批準。

3.2模板支撐設計要有支撐設計和細部構造大樣圖,對材料規(guī)格尺寸、接頭方法、間距及剪刀撐設置等均詳細注明。

3.3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yè)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帶,并做到高掛低用及系牢固。

3.4經過查體不適合高空作業(yè)的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yè)。

3.5工作前要認真檢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扳手等工具必須用繩系掛在身上,釘子必須放在工具袋內,以免掉落傷人。

3.6安裝與拆除2米以上的模板,要搭設腳手架,并設防護欄桿和操作平臺,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操作。

3.7遇到六級以上的大風時,應暫停室外高空作業(yè)。

3.8抬運模板時要互相配合,協(xié)同工作,傳遞模板,應用運輸工具或繩子系牢后升降,不得亂拋。鋼模板及配件應隨裝拆隨運送,高空拆模時,應有專人指揮,并在下面標示出工作區(qū),用紅白旗加以圍攔,暫停人員過往。

3.9不得在腳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

3.10支模過程中,中途休息要將支撐、搭頭、柱頭板釘牢;拆模間歇時,應將已活動的模板、支撐等運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墜落。

3.11模板工程安裝完畢,必須由技術負責人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后,方可進行混凝土澆筑。

3.12模板有預留洞者,應在安裝后將洞口蓋好,混凝土板上的預留洞,要在模板拆除后即將洞口蓋好。

3.13高空作業(yè)要搭設腳手架或操作臺,上下使用梯子,不得站立在墻上工作,不準在大梁底模上行走,操作人員嚴禁穿硬底鞋及有跟鞋作業(yè)。

3.14模板支撐在拆除前,必須確認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時,向監(jiān)理申報批準后,方可進行拆除。

3.15裝拆模時,作業(yè)人員要站立在安全地點進行操作,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工作。

3.16拆模必須一次性拆清,不得留下無撐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時清理,堆放整齊。

4鋼筋工程:

4.1所有從事鋼筋工程的施工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和勞保手套,不得穿拖鞋和皮鞋進入施工現場。

4.2所有鋼筋機械必須由專人進行操作,其他人禁止亂動,鋼筋機械的接電、維修及保養(yǎng)也必須由專人負責。

4.3鋼筋斷料、配料、彎料等工作要在地面進行,不得在高空操作。

4.4搬運鋼筋要注意附近有無障礙物、架空電線和其他臨時電氣設備,防止鋼筋在回轉時碰撞電線或發(fā)生觸電事故。

4.5起吊鋼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須待骨架降到距模板1米以下方可靠近,就位支撐好摘鉤。

4.6起吊鋼筋時,規(guī)格必須統(tǒng)一,不得長短參差不齊,細長鋼筋不得一點吊。

4.7切割機使用前,必須檢查機械運轉是否正常,有否二級漏電保護;切割機后方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4.8鋼筋頭應及時清理,成品要堆放整齊,工作臺要穩(wěn)定,鋼筋工作棚照明燈必須加網罩。

4.9高空作業(yè)時,不得將鋼筋集中堆在模板和腳手板上,也不要把工具、箍筋、短鋼筋隨意放在腳手板上,以免滑下傷人。

4.10在雷雨時必須停止露天操作,預防雷擊鋼筋傷人。

4.11鋼筋骨架不論其固定與否,不得在上行走。

5鋼筋冷拉、焊接工程:

5.1鋼筋冷拉時,卷揚機要設置防護擋板,冷拉兩端必須裝置防護設施,冷拉時嚴禁在冷拉線兩端站人或跨越、觸動正在冷拉的鋼筋。

5.2電焊機必須采用接零和漏電保護,以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對于接焊導線及焊鉗接線處,都要可靠地絕緣。

5.3大量焊接時,焊接變壓器不得超負荷,變壓器升溫不得超過60℃,為此要特別注意遵守電焊機暫載率規(guī)定,以免過分發(fā)熱而損壞。

5.4焊工必須穿戴防護衣具。電弧焊焊工要戴好防護面罩。焊工應站在干燥木板或其他絕緣墊上。

5.5焊接過程中,如焊機發(fā)生不正常響聲,變壓器絕緣電阻過小導線破裂、漏電等,均應立即停機進行檢修。

6混凝土工程:

6.1夜間進行混凝土工程施工時,要有安全領導成員值班,施工照明充足,防護措施可靠,符合施工和安全要求。

6.2震動泵的操作必須由專人負責,禁止其他人員亂動,震動泵所用的電纜確保不破損、不漏電,所有漏電保護安全有效,靈敏可靠。

6.3所有操作人員禁止疲勞作業(yè),不得連班,夜班加班供應夜餐,并保證有良好的休息場所。

6.4所有操作工人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必須佩戴齊全有效,尤其持震動泵者必須戴好安全帽、絕緣手套,穿絕緣鞋和防護服。

6.5用塔吊、料斗澆筑混凝土,在塔吊放下料斗時,操作人員要主動避讓,應隨時注意料斗碰頭,并應站立穩(wěn)當,防止料斗碰人墜落。

6.6離地面2米以上澆筑過梁、雨篷、小平臺等,不準站在搭頭上操作,如無可靠安全設施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

6.7使用振動泵前應檢查電源電壓,必須經過二級漏電保護,電源線不得有接頭,觀察機械運轉是否正常。振動機移動時,不能硬拉電線,更不能在鋼筋和其他銳利物上拖拉,防止割破拉斷電線而造成觸電事故。

7地面工程:

7.1操作時必須穿水鞋,以免水泥濕腳。

7.2晚上壓光地面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并使用安全電壓,照明燈具應架空或用固定支架。

7.3在室內推運輸小車時,特別是在過道中拐彎時要注意小車把擠手。

8砌筑工程:

8.1在操作前必須檢查操作環(huán)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道路是否通暢,機具是否完好牢固,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是否齊全,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才可施工。

8.2澆筑獨立基礎時,堆放材料應離開坑邊1米以上。

8.3在樓層施工時,堆放機械、材料不得超過使用荷載。

8.4施工腳手架堆料不得超過規(guī)定荷載,不準用鋼模作立人板,同一腳手板上的操作人員不得超過2人。

8.5磚籠、索具等,必須滿足負荷要求,牢固無損,吊運時不得超載,并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修理。

8.6要作好防雨措施,避免雨水沖走砂漿,使砌體倒塌。

9腳手架工程:

9.1搭設前要嚴格對鋼管進行篩選,凡嚴重銹蝕、薄壁、嚴重彎曲裂變的桿件不得使用。

9.2嚴重銹蝕、變形、裂縫,螺栓螺紋已損壞的扣件不得使用。

9.3腳手架基礎除按規(guī)定設置外,必須作好排水處理。

9.4腳手架必須有掃地桿連接保護,并在立桿上設置底座保護。

9.5剪刀撐不得使用對接扣件,應采用疊交方式,搭接長度不小于60厘米,用三只扣件均勻分布扣緊,兩端余頭不小于10厘米。

9.6腳手架拆除必須設置警戒區(qū)域,張掛醒目的警戒標志。警戒區(qū)域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通行或在腳手架下方組織施工。地面監(jiān)護人員必須履行職責。

9.7仔細檢查吊運機械及其索具是否安全可靠,吊運機械不得搭設在腳手架上,應另行設置。

9.8施工人員嚴禁從高處拋擲鋼管及其扣件。

9.9腳手架拆除按搭設的反程序進行拆除。

9.10所有連墻桿、斜拉桿等必須隨腳手架步層拆除,同步進行下降,不準先行拆除。

9.11所有桿件與扣件,在拆除時應分離,不允許桿件上附著扣件運送地面,或兩桿同時拆下輸送地面。

9.12輸送至地面的所有桿件、扣件等物件,應按類堆放整理。

9.13腳手架采用落地雙排管網腳手架,立桿縱距為1.5米,橫距為1.0米,離墻間距0.2米,大橫桿間距1.8米,小橫桿設在橫桿與立桿點處,架子與墻體每隔4米進行一道硬拉結,連接點應設在立桿上。

9.14每操作層外側設置1.2米高防護欄和0.18米高的踢腳板且頂層防護欄應高于建筑物1.5米。

9.15外架必須設剪力撐水平夾角45-60度,其它均嚴格按腳手架檢查評分標準設置。

9.16內腳手架:梁板施工設置滿堂腳手架,用于模板支撐系統(tǒng),內裝修搭設腳手架操作平臺,保證其操作時的穩(wěn)定性和堅固性。

9.17嚴格按尺寸要求搭設,控制好立桿垂直度和橫桿偏差,嚴格控制使用荷載<300千克/平方米。

9.18上下架子的坡道搭設:車架子外側與架子連成整體,坡道立桿間距不大于1米,坡道必須有防滑措施,上方有桿身欄及扶手,外側用安全網封閉。

9.19嚴禁違章作業(yè)內容:利用架子吊重物,作業(yè)人員攀登架子上下樓層;在外架子上拉接吊裝繩索;任意拆除腳手架部件和連接桿,起吊重物時,被吊物體與架子碰撞,在結冰的腳手架上作業(yè)。

9.20腳手架拆除安全措施

9.20.1編制拆除施工方案,必須派專人現場監(jiān)護指導,張掛醒目的警戒標志,嚴禁非操作人員通行或在腳手架下方繼續(xù)組織施工。

9.20.2所有高處作業(yè)人員應嚴格按照高處作業(yè)規(guī)定,遵守和執(zhí)行安全紀律,拆除工藝要求。

9.20.3如遇強風、雨、雷特殊氣候,不應進行拆除作業(yè),夜間實施拆除作業(yè)要有足夠的照明。

9.20.4當日完工后,應仔細檢查崗位周圍情況不允許留隱患,嚴格執(zhí)行拆除方案和安全操作規(guī)范、規(guī)定,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10抹灰工程:

10.1抹灰工程使用的操作平臺必須搭設平穩(wěn)牢固,腳手板高度不大于2米,平臺上堆放材料不得過于集中,存放砂漿的灰斗、灰桶要放平穩(wěn)。

10.2搭設的平臺不得有磽頭板,并嚴禁腳手板支擱在門窗上或暖氣管道上。

10.3操作前要仔細檢查操作平臺是否牢固,發(fā)現有不安全的地方立即作加固處理,不準用鋼模板作立人板。

10.4攪拌與抹灰時要注意防止灰漿濺到眼內。

10.5嚴禁從窗口向下隨意拋擲東西。 11屋面工程:

11.1防水卷材施工時,必須使用防護用品,穿工作服、帶手套。

11.2屋面鋪貼卷材,四周應設置1.2米高的圍欄,斜屋面四邊防護的高度視坡度增高,靠近屋面四周沿邊,應側身操作,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操作。

11.3凡有嚴重心臟病、高血壓、神經衰弱癥及貧血等不適合高空作業(yè)者不得進行屋面工程施工。上屋面前應檢查有關安全設施,如欄桿、安全網等是否牢固,檢查合格后,才能進行高空作業(yè)。

11.4不要穿硬底易滑的鞋上屋面操作;在屋面踩踏行動時應特別注意安全,謹防拌腳跌倒。

11.5碎瓦、雜物工具等應集中下運,不能隨意亂丟亂擲。

11.6其他安全事項按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定執(zhí)行。

12油漆工程

12.1施工現場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如在通風條件不好的場地施工時,必須安裝通風設備,方能施工。

12.2在用鋼絲刷、板銼、氣動或電動工具是清除鐵銹、鐵磷時,為避免眼睛沾污和受傷,需戴上防護眼鏡。

12.3在涂刷或噴涂對人體有害的油漆時,需戴上防護口罩,如對眼睛有害,需戴上密閉式眼鏡進行保護。

12.4在涂刷紅丹防銹漆及含鉛顏料的油漆時,應注意防止鉛中毒,操作時應戴口罩。

12.5在噴硝基漆或其他揮發(fā)性、易燃性溶劑和稀釋的涂料時,不準使用明火。

12.6高空作業(yè)需系安全帶。

12.7操作人員在施工時感覺頭痛、心悸和惡心時,應立即離開工作地點,到通風處換換空氣。如仍不舒暢,應去保健站治療。

12.8在配料或提取易燃品時嚴禁吸煙,浸擦過清油、清漆、油的棉紗和擦手布不許隨便亂丟。

12.9油漆倉庫明火不準入內,須配備滅火機。

13電焊工程:

13.1電焊,氣割,嚴格遵守:“十不燒”規(guī)程操作。

13.2操作前應檢查所有工具、電焊機、電源開關及線路是否良好,金屬外殼應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進出線應有完整的防護罩,進出線端應用銅接頭焊牢。

13.3每臺電焊機應有專門電源控制開關。開關的保險絲容量,應為額定電流的1.5倍,嚴禁用其他金屬絲代替保險絲。完工后,切斷電源。

13.4電氣焊的電弧及火花點與氧氣瓶、乙炔瓶、木料、油類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少于10m,與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少于20m。

13.5乙炔瓶、氧氣瓶均應設有安全回火防止器,橡皮管連接處須用扎頭固定。

13.6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有油脂衣服、手套等,禁止與氧氣瓶、減壓閥、氧氣軟管接觸。

13.7清除焊渣時,面部不應正對焊紋,防止焊渣濺入眼內。

13.8經常檢查氧氣瓶與減壓閥表頭處的螺紋是否滑牙,橡皮管是否漏氣,焊割炬嘴和炬身有無阻塞現象。

13.9注意安全用電,電線不準亂拖亂拉,電源線均應架空扎牢。

13.10焊割點周圍和下方應采取放火措施,并應指定專人防火監(jiān)護。

14電氣工程:

14.1在拉設臨時電源時,電線均應架空,過道處須穿管保護,不得亂拖亂拉,電線嚴禁被車輾壓。

14.2電箱內電器設備應完整無缺,設有專用漏電保護開關,必須執(zhí)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14.3所有移動式電動工具,都應在二級漏電開關保護之中,電線無破損,插頭插座應完整,嚴禁不用插頭而用電線直接插入插座內。

14.4人力彎管,應選好場地,防止滑倒和墜落,操作時面部要避開。

14.5各類電動工具,要管好、用好,經常沖洗、注油,嚴禁機械帶“病”運轉,各類防護罩應完整無缺。

14.6材料間、更衣室不得使用超過60w的燈泡,嚴禁使用碘鎢燈和家用電加熱器(包括電爐、電熱杯、熱得快、電飯煲)取暖、燒水、烹飪。

14.7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荷容量相適應。禁止用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

14.8辦公室、更衣室等照明安裝導線應用絕緣子固定,不準用花線、塑料膠質線亂拉。

14.9現場所用各種電線絕緣不準有老化、破皮、漏電等現象。

第10篇 幼兒園錘擊預應力管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幼兒園錘擊預應力管樁施工安全管理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各項經濟承包有明確的安全指標和包括獎懲辦法在內的保證措施。注意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安全。

2、工人必須進行公司、項目部和作業(yè)班組的三級教育。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工人應掌握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認真建立'職工勞動保護記錄卡',及時做好記錄。

3、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受交底前履行簽字手續(xù)。

4、特種作業(yè)持證上崗。

所有施工技術人員及特殊工種工人一律持證上崗。鉆孔樁作業(yè)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5、安全檢查

必須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有時間、有要求,明確重點部位,危險崗位,安全檢查有記錄。對查出的隱患應及時整改,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項目部設立專職質安員,負責日常的安全生產和質量監(jiān)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情況,監(jiān)督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堅持現場巡視制度,及時發(fā)現和制止施工中的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確保工程質量。

6、班組'三上崗、一講評'活動

班組在班前須進行上崗交底、上崗檢查、上崗記錄的'三上崗'和每周一次的'一講評'安全活動。對班組的安全活動,要考核措施。

7、所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一律要戴安全帽,不得赤足或拖鞋。

8、打樁施工前,清除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整平施工場地。認真查清地下管線,給、排水管道等情況。

9、施工時,司機應思想集中,服從指揮,并不得隨意離開崗位。

10、樁機操作時應安放平穩(wěn)。

11、施工現場安全用電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1)施工用電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2)現場設配電房或專用配電柜作總電源控制,采用三相五線制。

(3)用電由有相應專業(yè)資質的持證專業(yè)人員管理,負責保護所有設備的線路和開關箱,停用的設備必須接閘斷電,鎖好開關箱;搬遷和移動用電設備應切斷電源,作妥善處理后進行;對用電過程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和解決。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要按要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5)施工現場使用的設備及線路,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安裝和架設,用電原則執(zhí)行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開關的'三級'保護措施,要對所有機械作接零和重復接地的裝置。所有電掣箱均有門、有鎖、有防漏雨蓋板,有危險標志,有統(tǒng)一編號,有管理負責人。嚴禁電線隨地走,發(fā)現使用線路有破損或絕緣性能不良應立即撤換。

(6)所有電閘、漏電、熔絲荷載必須與設備額定電流相等,不使用偏大或偏小額定電流的電熔絲,嚴禁使用銅線代替熔絲。

(7)手持電動工具建立和執(zhí)行專人專機負責制,并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電源線按其容量使用無接頭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且不得隨意接長和調換。漏電保護開關應選用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5的。

(8)架空拉設的電線嚴禁直接掛在腳手架上,橡皮線通過走道等位置時,必須加設膠套管,以防壓裂漏電。

(9)加強施工照明管理,除確保施工部位有規(guī)定的照度外,照明用具距離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每一分隔(室或間)設漏電保護開關和電閘。

12、機械經安裝調試達到運轉正常后,要經驗收合格,掛牌后方能投入使用,駕駛人員和指揮人員需持有勞動局核發(fā)有效的上崗證,按機械性能要求正確使用,嚴禁違章作業(yè)。

13、施工現場各種機械要掛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牌,接受施工人員的監(jiān)督。

14、各種機械要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yǎng),并經常對機械運作的關鍵部位進行檢查,預防機械故障及機械傷人。

第11篇 園林景觀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目標:

杜絕重大傷亡事故,月重傷頻率0.045%,月輕傷頻率1.8%,安全教育率100%,安全技術交底率98%。

2、管理措施:

(1)認真執(zhí)行有關施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公司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定。

(2)項目經理對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負總的領導責任。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削除事故隱患,禁止違章作業(yè)。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等。

(3)主管質安的項目經理對安全生產負分管責任。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guī)章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組織審批安全技術措施并貫徹實施,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遵守紀律教育。

(4)技術負責人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并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5)總施工、質安質量及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現場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能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guī)程,教育工人不違章電氣,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fā)生工傷事故立即上報。

(6)班組長要模范遵守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帶領班組執(zhí)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有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yè)環(huán)境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生工傷事故立即向工長報告。

3、具體措施:

(1)工人進場時,項目部應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技術交底。

(2)因現場施工用電人員較多,現場應設專業(yè)電氣安全人員,主要負責工程照明、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

(3)施工用線不得使用無絕緣裸線、已破壞的絕緣電線等,施工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和接地接零。

(4)夜間作業(yè)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直接用手操作的照明燈采用30v低壓防爆工作燈。

(5)防火除按有關規(guī)定操作外,重點強調:

1)臨時設施照明必須由持證電工按規(guī)定架設。

2)按規(guī)定配備和放置好滅火器材,防火責任人應進行嚴格管理。

3)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齊,通道、入口無阻礙。

4)凡靠近木制品、油漆等易燃物品進行作業(yè)時,必須要有防護措施。

5)動火作業(yè)時或動火完成后,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如有發(fā)現火種,要及時撲滅,消防隱患。

(6)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壞、不合格的電器。

(7)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金屬體及所有用電設備和金屬金屬外殼等必須接地。

(8)進入現場的一切人員,均要帶安全帽,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

(9)現場做好安全標牌及示警工作。

(10)現場專職安全員每天班前檢查安全情況,每周定期開安全例會,并落實必須的獎罰制度。

第12篇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辦法

一、洞口爆破

1、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施工,均須配戴安全帽。

2、施工現場應安排專門安檢人員,確保施工安全和全體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如遇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并及時上報。

3、在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均應聽從有關領工員和班長的統(tǒng)一指揮、調配。

4、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不準違章操作。

5、高空作業(yè)人員必須配戴安全帶。

6、禁止雙重作業(yè)。

7、所有施工機械均應有專人使用、保管,嚴禁無證人員進行操作。

8、爆破作業(yè)

(1)爆破區(qū)打眼完成前一小時,由總負責人提爆破物品數量,押運員去炸藥庫領取炸藥,炸藥和雷管要分批領取.

(2)裝藥開始前十分鐘,由警戒員通知除爆破員以外的所有人員、牲畜撤離現場,信號為三聲哨響,不能撤離的施工機械要掩蓋,斷電并封鎖警戒范圍的路口。在危險區(qū)的邊界設置明顯的標志,建立警戒線,顯示爆破時間的警戒信號;在危險區(qū)的入口或附近道路應設置標志,并派人看守,防止人員在爆破時進入危險區(qū)。根據現場地形,警戒區(qū)半徑200m.

(3)裝藥時,由負責人現場監(jiān)督進行裝藥,現場不能抽煙,炸藥擺放整齊,嚴禁亂扔,亂摔,裝藥完成后,將剩余火工品交由看守員、押運員點收退庫。由負責人檢查起爆網絡是否正確、暢通。并通知警戒員,檢查警戒區(qū)是否人員全部撤離, 所有人員應撤至不受有害氣體、振動及飛石傷害的安全地帶,同時切斷電源并作好安全警戒。爆破人員必須最后撤離爆破地點。警戒員兩聲哨響后起爆。

(4)炮響后20分鐘,爆破人員進入炮區(qū),檢查有無瞎炮、危石、落石,并進行處理。

(5)爆破完成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負責人通知警戒員撤消警戒,一聲哨響,恢復道路通行,同時清理既有公路上的障礙物。

(6)建立夜間檢查制和值班制以防落石,并加強施爆區(qū)域的照明,保證公路行車、行人的安全通行。

二、洞身爆破

1 、開挖及鉆孔

(1)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wěn)定,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員必須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離。

(3)機械鑿巖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

(4)站在碴堆上作業(yè)時,應注意碴堆的穩(wěn)定,防止滑坍傷人。

(5)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巖機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的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應予修理或更換。

(6)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wěn)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板鉗松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7)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鉆。

(8)嚴禁在殘眼中繼續(xù)鉆眼。

(9)鉆孔臺架移動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切斷電路,臺架在移動前,應將鉆架和機具都收攏到放置位置,移動中臺架上嚴禁有人,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確定其穩(wěn)固,防止移動。

工程管理部安全專員職責(十二篇)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并把圍繞安全生產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二)負責項目施工的質量安全管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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