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合同印章管理規(guī)定
為了避免糾紛的發(fā)生,我們需要增加對合同的了解。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份合同印章管理規(guī)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印章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印章的定義及分類
(一)本規(guī)定中的印章是指在公司發(fā)行或管理的文件及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力義務有關的文件上,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二)公司印章有以下幾類:
1.公司印鑒: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2.部門章:在公司內部使用,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行政印章,不具備對外法律效力。
第二章 刻制、改刻與廢止
第三條 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與廢止的的議案由印章使用部門提出。提出的議案中必須要將新舊公司印章的種類、名稱、形式、使用范圍及管理權限予以說明。
第四條 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與廢止經董事會批準后由管理部辦理并以公司發(fā)文頒布,同時,如有需要更換或廢止的印章應由印章管理者迅速將舊印章交還管理部
第五條 廢止印章的保存年限
除特別需要,管理部將廢止的印章保存三年后,經董事會批準,再行銷毀。所有銷毀的廢舊印章都要留下印模永久保存,以備日后查考。
第六條 遺失、損毀與被盜
公司印章出現遺失、損毀、被盜的情況,印章管理者應迅速向管理部遞交原因報告書,管理部根據情況依本制度有關規(guī)定的手續(xù)予以處理。
第三章 印章的登記與保管
第六條 管理部應建立印章登記臺帳(印章登記表),并永久保存。此臺帳需載明每個印章文字、印模、起印和廢止時間、使用部門、部門負責人姓名、保管人姓名、保管人變更等信息。
第七條 印章在公司以外申報登記時,應由印章管理者將印章名稱、對未申報單位、申報年月日以及申報者姓名報管理部予以記錄。
第八條 印章保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印章保管,并存柜加鎖。印章保管人員應該明確責任,保證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絕對安全,防止印章被盜用或濫用。對于印章被盜用而產生的后果,保管人應該負有法律上的責任。
第九條 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 用印手續(xù)
第十條 用印審批
(一)使用公司具法律效力印鑒時應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依審批權限獲準后,連同需蓋章文件一并交印鑒管理人。
(二)使用部門行政印章須填寫《用印記錄表》,經所屬部門領導批準同意后,連同需用印文件一并交部門章管理人。
(三)財務專用章的使用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印章使用人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則上由印章管理人擔任。用章時,印章管理
人員首先應仔細核實印章使用手續(xù)是否完備,嚴格按照獲準用印范圍用章并做好用印登記,同時應保留《印章使用申請表》及用印材料一份以便存檔備查。
(二)印章管理人離開時,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使用印章人。代理實施用印的人在用印后應將用印依據或用印申請表交印章管理人審查,同時《印信使用申請表》和《用印記錄表》上應有代理人簽字。
(三)印章使用人用印完畢后詳盡填寫《用印記錄表》。記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編號、內容摘要、批準人、用印單位、承辦人、監(jiān)印人、用印數以及留存材料等項。《用印記錄表》在次年元月份交行政部永久存檔保存。
第十二條 用印手續(xù)的簡化
經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的常用印或需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與印章管理人取得聯系或有文字證明者可省去填寫申請表的手續(xù)。此時,印章管理人應將文件名稱及制發(fā)文件人姓名記入用印記錄表,以備查考。
第四章 用印要領
第十三條 印章用于:
(一)落款處:蓋于文書作者落款處,表明法定作者及文書的有效性。 (二)更正章:對文書書寫中的錯誤進行改正后,加蓋更正章,以做為法定作者自行更正的憑證。
(三)騎縫章:介紹信與存根銜接處須騎縫加蓋印章,以便必要時查核、對同。
(四)騎邊章:將材料多頁沿邊取齊后均勻錯開,從首頁到末頁,騎各頁之邊,加蓋一完整公章,以證明該材料各頁是同時形成的。
(五)彌封章:在公文封套封口處粘以紙條加蓋公章,以確保在傳遞中無私拆之弊。
(六)封存章:在封條上加蓋印章,以封存財物、倉庫、住房、文件
櫥等。
第十四條 蓋章時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勻,蓋出的印章應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印章文字不得歪斜或顛倒。
第十五條 蓋印除特殊規(guī)定之外,一律用朱紅印泥。
第十六條 部門文件份數較多,可蓋只須保留原件的份數,其他可采用復印方式。
第十七條 公司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使用,如確需工作需要帶離公司用印的,必須落實責任人后報經公司役員室批準,交還公章時必須一并交回用印材料被查。
第十八條 印章管理人原則上不允許在空白憑證上加蓋公章。確有需要的必須經役員室批準并編號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解釋歸公司管理部。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一:《印章管理權限表》 附件二:《公司印章登記表》 附件三:《用印記錄表》 附件四:《印章使用申請表》
第2篇 政府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fā)票等業(yè)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guī)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f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fā)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xù)。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xù)。
辦理準刻手續(xù)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xù)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fā)準刻手續(xù)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需要到外省、市、縣(區(qū))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
第十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
第十二條 印章規(guī)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yè)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 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guī)定;
(三) 經營者和從業(yè)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 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 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yè)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 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guī)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guī)格數量,并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yè)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yè)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從業(yè)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二) 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監(jiān)督從業(yè)人員認真執(zhí)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fā)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fā)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yè)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印章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fā)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違規(guī)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guī)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將印章業(yè)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xù)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經營印章業(yè)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偽造本辦法規(guī)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jiān)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利、貪腐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fā)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3篇 辦公室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黨委辦公室印章管理制度
一、使用印章時,首先應當檢查是否有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用印的簽字。
二、應當審閱、了解用印內容,不能不看內容就盲目蓋印。
三、每次用印都應當進行登記。
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編號、內容摘要、批準人、用印單位、承辦人、監(jiān)印人、用印數等項。
四、蓋章。
蓋章時精神要集中,用力要均勻,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
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蓋得顛倒。
機關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處蓋章。
帶有存根的介紹信、證明信或公函等要蓋兩處印章,一處蓋在落款處,一處蓋在公函的連接線上。
凡是在落款處加蓋印章,都要端正蓋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壓正文,下不壓成文日期,大批量印發(fā)的帶有固定版頭的機關文件,可以不加蓋機關印章。
五、使用正式印章要在辦公室內,一般不能將印章攜帶出機關或單位以外使用。
六、印章管理人員應不允許出現蓋有印章的空白憑證。
如需在空白憑證上加蓋印章,要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一)要有機關領導的特別批準。
(二)此類憑證要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這種指定的用途以外,不能再用作別的憑證。
(三)對于此類憑證要辦理領取登記手續(xù)。
登記項目包括:憑證名稱、起止頁碼、張數、領取人簽名等項目。
七、黨委印章由黨辦機要秘書科專人保管。
印章必須存放在牢固加鎖的抽屜內或保險柜中。
因故停止使用時,要鎖牢抽屜和保險柜并貼好封條。
重新啟用前要驗鎖、驗封條、發(fā)現疑點,立即上報。
八、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蓋章,不得隨身攜帶印章出辦公室,不得將印章交他人帶走使用,也不能在空白紙上蓋印,讓他人帶走使用。
九、印章管理人對用印有監(jiān)督權,對不合手續(xù)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當的用印,有權拒絕。
印章管理人不得用掌握印章的權力為自已謀私利。
十、單位印章在該單位名稱變更、機構撤銷、式樣改變或其他原因時,印章停止使用。
首先要發(fā)文給與該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單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說明停用的原因,標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的時間。
停用的廢印章不能在原單位長期留存,要及時地送交頒發(fā)單位處理。
十一、正式印章使用和作廢,并啟用新章時,要發(fā)舊章作廢、啟用新章的通知。
作廢的舊印章在“□”內,作紅色;啟用的新章印在“□”內,用藍色,表示剛剛啟用。
十二、請領導審定舊印章的處理辦法。
根據領導的批示,分別不同的情況,或者上繳頒發(fā)機構切角封條;或由印章作廢單位填制作廢印章卡片,加同作廢印章一起交給檔案室立卷備查,并將作廢印章予以銷毀。
第4篇 某公證處公章管理辦法
公證處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章行為、加強安全防范、簡化工作流程,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所有以公證處名義出具的文件需加蓋公章的,應嚴格履行用章手續(xù):由經辦人在公章保管人處填寫用章申請表后,連同所需加印公章的文書,報相關領導審批后方可用章。
審批權限劃分:凡屬辦公室出具的文秘類、財務類文件、合同、報表及監(jiān)審部擬訂的業(yè)務類規(guī)范性文件、公函等需加蓋公章的,由主任審批;各業(yè)務部出具的業(yè)務文書需加蓋公章的,由各部分管領導審批。
第三條 當遇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外出而又急需用章時,可電話征詢該領導同意后用章,事后由經辦人及時補辦相關手續(xù),印章管理人應積極督促經辦人補辦相關手續(xù)。
第四條 嚴禁在空白合同、空白介紹信等空白文件或紙張上加蓋公章,若遇特殊情況,應說明用途,報有審批權限的領導批準后方可用章。
第五條 用章后由經辦人按要求將所發(fā)文件備份交辦公室保存,以備查驗。
第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后施行。
第5篇 晶華學校公章管理使用辦法
華晶學校公章管理使用辦法
一、學校公章(包括學校章和黨支部章)的管理和使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做到妥善保管,用畢鎖好,除校長或辦公室主任批準外,一律不得攜帶出室外。
二、凡經正、副校長,校長助理、黨支部書記或辦公室簽發(fā)的文件、信函、通知等,辦公室可以直接用印。
三、各處、室、科的有關報表、材料等,須經分管校長簽字后方可用印。
四、教職工的一般身份證明,辦公室可以直接用印。
五、學生用印須有政教處開具通知或口頭通知。
六、有關重大問題的材料、信函、證明等,須有校長或黨支部書記批準后方可用印。
七、外出人員不得攜帶公章和蓋章的空白信。
八、使用學校公章時,辦公室要做相應記錄。
九、各處、室、科的公章,除上級有關機關規(guī)定外,一般僅限于校內使用,不具有對外功能。
十、學校財務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由會計室專人負責,其管理使用辦法參照上述條款和上級有關財會制度執(zhí)行。
第6篇 某食品公司行政公章管理辦法
食品公司行政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董事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 本公司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董事長印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公司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公司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公司辦公室,董事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辦公室,未經存放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 本所印章管理,由公司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 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本所印章應根據或常務副總經理的指示,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董事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guī)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培訓結業(yè)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董事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七條 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yè)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7篇 城投集團公司公章管理辦法
城投集團有限公司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重慶市zz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公章的管理和使用行為,避免因公章管理和使用不當導致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說的公章,指“重慶市zz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章和“重慶市zz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二章公章的管理
第三條集團公司公章由行政人事部專人負責保管。公章要存放安全,不得隨意放置;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不得隨意交由他人代管。
第四條集團公司公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確因重要業(yè)務需要借出公章的,須寫出書面借條經公司領導批準,借章人在印章管理登記簿上登記后方可借出;公章還回后借條仍留存?zhèn)浒浮?/p>
第五條集團公司公章管理崗位人員調整,需辦理書面的公章交接手續(xù)。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六條以集團公司名義簽訂合同蓋章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要條件:
1.有責任區(qū)領導簽字且簽字件加蓋責任單位騎縫章;
2.領導簽字件完好無拆卸重新裝訂的痕跡,蓋章件與領導簽字件須是同一版本;
3.合同上有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須是責任單位副職以上領導(或代建單位責任人)。
4.合同條款應完整。有規(guī)范的項目名稱,有明確的標的內容、范圍和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方式,有明確的價款及其支付方式,有驗收標準和方法以及解決爭議的辦法,有經辦人的簽名和聯系方式,有合同簽訂的具體時間。
5.原則上不能在空白協議上蓋章。特殊情況下(如成批的拆遷補償協議)確需在空白協議上蓋章的,需由責任單位出具由責任區(qū)領導簽署意見的情況說明。
(二)辦理流程:各責任單位(或代建單位)確定專人對接集團公司蓋章事宜。1.到集團公司項目管理部登記,并加蓋騎縫章。2.送集團公司領導簽字。3.到行政人事部公章管理人員處蓋章并做用印登記。
第七條以集團公司名義發(fā)出的項目招標資料蓋章的,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必要條件:
1. 招標資料上有責任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姓名,并加蓋責任單位(代建單位)騎縫章;
2.有責任區(qū)領導簽署意見、姓名;
3.領導簽字件須保持完好無拆卸重裝痕跡;
4.蓋章件與領導簽字件是同一版本。
(二)辦理流程(同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
第八條一般性的材料(表格)蓋章的,按下面要求辦理:
(一)必要條件:
1.責任單位經辦人簽字、副職以上領導(或代建單位責任人)在蓋章材料(表格)上簽署意見并簽字。
2.空白表格原則上不能蓋章。確需在空白表上加蓋公章的,須出具相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代建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的情況說明。
(二)辦理流程:直接到行政人事部公章管理人員處蓋章。
第九條 以集團公司名義制發(fā)的公文蓋章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發(fā)正式公文的,須附上將主送單位、擬稿單位、附件等信息填寫完整的發(fā)文稿箋,在擬發(fā)文和發(fā)文稿箋上加蓋責任單位(代建單位)騎縫章;經相關責任單位領導審簽、城投集團董事長簽發(fā)后,將定稿及其電子文檔交城投公司行政人事部收發(fā)室制發(fā)文件;由我司收發(fā)人員將文件拿到公章管理人員處并出示定稿才能蓋章。
(二)發(fā)其他函件的,需出示加蓋責任單位(代建單位)公章并有責任單位(代建單位)領導簽字的原件才能蓋章。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內部以及集團公司作業(yè)主的工程項目所涉及的項目資料。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模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計報表、有關*、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所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guī)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等(如培訓結業(yè)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所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七條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yè)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9篇 企業(yè)公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辦法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并從刻制之日起執(zhí)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fā)申請表》經總經理核準后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xù),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xù)》并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核準,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字,董事長同意后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yè)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yè)務或發(fā)票上使用,發(fā)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fā)票蓋章,發(fā)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準并簽批遺失處理辦法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guī)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并填寫《印章制發(fā)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jiān)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jiān)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jiān)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獨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zhí)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yè)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并及時歸還。
第九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簽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jié)共同負責。
第十條 公司印章只適用于與公司相關業(yè)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guī)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guī)使用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執(zhí)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第10篇 單位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單位公章管理規(guī)定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由企業(yè)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要由經辦人簽字。
2、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fā)的文件、資料、報表等,經總經理審閱批準后方可加蓋公章并嚴格登記手續(xù)。
3、企業(yè)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人代管,雙方做好交接手續(xù)。
4、企業(yè)員工因取款、取物、掛失、駕駛員辦證等,需用單位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并嚴格登記手續(xù)。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6、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fā)現給予嚴厲懲處。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guī)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fā)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2、凡在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經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后,在財務部蓋章,并嚴格按照登記手續(xù)進行登記備案。
3、未經總經理批準,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否則由當事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4、凡私蓋合同專用章或利用合同專用章營私舞弊者,一經發(fā)現給予嚴厲懲處。
三、財務專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財務負責人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給銀行出納員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項需用必須經過財務負責人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嚴格登記手續(xù)。凡私蓋章者一經發(fā)現給予嚴厲懲處。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四、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使用管理制度
1、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由出納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只有在現金、銀行、轉帳收訖或付訖時使用。
3、不得在空白書面上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章,一經發(fā)現,嚴厲懲處并承擔經濟損失。
五、發(fā)票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發(fā)票專用章由會計人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發(fā)票專用章用于加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財務部門在收到貨款,驗證購貨方“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后給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蓋發(fā)票專用章。
第11篇 事業(yè)單位公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辦法
山東省事業(yè)單位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事業(yè)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yè)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國發(fā)【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yè)單位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jiān)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yè)單位印章,指事業(yè)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fā)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 事業(yè)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qū)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 事業(yè)單位經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 事業(yè)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 事業(yè)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yè)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 事業(yè)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事業(yè)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jiān)督管理機構,并在領取新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事業(yè)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事業(yè)單位向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準備案證明。
事業(yè)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 事業(yè)單位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時,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yè)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 事業(yè)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jiān)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jiān)督管理機構發(fā)布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 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yè)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yè)單位印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 事業(yè)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fā)布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jiān)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yè)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yè)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 事業(yè)單位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yè)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印章一并上交監(jiān)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xù)。
自批準事業(yè)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 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yè)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 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yè)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yè)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yè)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監(jiān)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 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yè)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qū)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qū))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毀。
第二十條 事業(yè)單位辦理注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毀。
第二十一條 事業(y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yè)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準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制事業(yè)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guī)定承制事業(yè)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第12篇 行政機關公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辦法
海寧市規(guī)劃建設局行政公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
為嚴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預防利用印章實施職務犯罪及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發(fā)生,促進全局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公章范圍
本規(guī)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yè)單位章,業(yè)務專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1、除由上級機關發(fā)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fā)。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置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xù),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屬事業(yè)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yè)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審核,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xù)。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yè)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
未經發(fā)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
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毀。
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
更換公章不再發(fā)啟用通知。
4、對于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后,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局發(fā)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fā)、審閱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閱同意后用印。
對不符合手續(xù)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
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文件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yè)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yè)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yè)單位章及業(yè)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