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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協委員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3-06-01 18:30:06 查看人數:14

市政協委員管理辦法

第1篇 市政協委員管理辦法

關于市政協委員的管理辦法

協鶴壁市第八屆委員會

關于市政協委員的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4月30日政協鶴壁市八屆一次常委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市政協委員參加政協活動的行為,更好地發(fā)揮委員主體作用,不斷提高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的水平,推進政協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參照《政協河南省委員會關于省政協委員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市政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政協委員要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yè),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tǒng)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礎上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學習時事政治和政協統(tǒng)戰(zhàn)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不斷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增強履行職能的自覺性,通過參加政協組織的各類活動,珍惜榮譽、建言獻策、奉獻社會、服務人民。

二、市政協機關要為委員履行職責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通過不定期舉辦形勢報告會、情況通報會、專題講座及為委員訂閱雜志、提供學習參考資料等形式,幫助委員開闊視野,知情明政,提高參政議政水平。認真做好委員來信、來訪、來電的受理、督辦、轉辦工作,保證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暢通。加強與委員的聯系,通過定期走訪委員、召開委員座談會等方式,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幫助委員解決實際問題。對委員所提意見、建議及提案、建議案的采納情況,應及時反饋給委員。對在政協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委員,市政協將采取多種形式進行表彰獎勵。

三、市政協的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是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委員、常委接到通知后,應準時參加并事先做好準備,屆時積極建言獻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委員不能參加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不能參加常務委員會議的,須在會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協請假。在每屆任期內,委員1次(含請假)全程不參加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2次不請假又不參加常務委員會議的,由市政協辦公室報主席會議批準,予以通報。常委無故累計缺席5次及請假累計超過8次、委員累計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請假3次的(常委、委員因公出差、出國和因病無法參加除外),視為自動辭去常委、委員職務,由市政協主席會議報告*鶴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單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員職務,也不再從被撤銷人員所在單位、界別增補。

四、市政協組織的調研、視察、考察及各種形式的專題議政活動和市政協委托各縣區(qū)政協組織的市政協委員視察活動,市政協委員應積極參加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委員接各專門委員會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活動的,須書面向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請假。每屆任期內,委員會成員無故不參加活動的,由市政協辦公室報主席會議批準,在全體市政協委員范圍內予以通報。

五、政協委員應密切聯系自己所代表的黨派、團體和群眾,積極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對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做法,要提出批評和建議,并通過適當形式向市政協或當地黨委、政府反映,促進問題解決。每位委員每年要爭取反映一條有價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價值的提案。政協委員在每屆任期內,連續(xù)兩年未反映一條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換屆時市政協黨組將建議不再連任委員。

六、政協委員應立足本職崗位,爭當自覺學習的模范、團結民主的模范、無私奉獻的模范、履行職責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對被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委員,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暫停參加政協活動,確定無違法違紀事實的,恢復參加政協活動資格。因嚴重違反政協章程或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決議,或因違法違紀被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紀律處分的委員,按規(guī)定程序,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委員資格,如果不服,可以請求復議。

七、駐縣區(qū)的市政協委員應積極參加居住地政協組織的活動,召集人由所在縣區(qū)政協主席擔任。駐縣區(qū)的委員接到市政協有關會議和活動的通知后,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和缺席,確有特殊情況的應向市政協請假。市政協機關組織市政協委員到縣區(qū)調研、視察時,應視情況吸收駐當地市政協委員參加。

八、政協委員對市政協辦公室和有關專委會發(fā)出的調查表或索取的有關資料要及時準確回復。委員工作變動、通訊地址和電話變更、獎懲和職務職稱變動等,應將情況及時告知市政協辦公室委員聯絡科。

九、保障政協委員的正當權益。委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迫害或受到其他損失的,市政協要協助有關部門依法予以保護。因工作變動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長期不能參加政協活動的委員、常委,要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調整。市政協委員被調整、撤銷常委、委員職務的,應事前通知委員本人和所在單位,并按政協章程規(guī)定程序辦理。

十、本辦法經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解釋權屬市政協常務委員會。

第2篇 x市政協委員管理辦法

政協鶴壁市第八屆委員會

關于市政協委員的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4月30日政協鶴壁市八屆一次常委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市政協委員參加政協活動的行為,更好地發(fā)揮委員主體作用,不斷提高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的水平,推進政協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參照《政協河南省委員會關于省政協委員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市政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政協委員要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yè),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tǒng)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礎上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學習時事政治和政協統(tǒng)戰(zhàn)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不斷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增強履行職能的自覺性,通過參加政協組織的各類活動,珍惜榮譽、建言獻策、奉獻社會、服務人民。

二、市政協機關要為委員履行職責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通過不定期舉辦形勢報告會、情況通報會、專題講座及為委員訂閱雜志、提供學習參考資料等形式,幫助委員開闊視野,知情明政,提高參政議政水平。認真做好委員來信、來訪、來電的受理、督辦、轉辦工作,保證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暢通。加強與委員的聯系,通過定期走訪委員、召開委員座談會等方式,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幫助委員解決實際問題。對委員所提意見、建議及提案、建議案的采納情況,應及時反饋給委員。對在政協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委員,市政協將采取多種形式進行表彰獎勵。

三、市政協的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是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委員、常委接到通知后,應準時參加并事先做好準備,屆時積極建言獻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委員不能參加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不能參加常務委員會議的,須在會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協請假。在每屆任期內,委員1次(含請假)全程不參加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2次不請假又不參加常務委員會議的,由市政協辦公室報主席會議批準,予以通報。常委無故累計缺席5次及請假累計超過8次、委員累計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請假3次的(常委、委員因公出差、出國和因病無法參加除外),視為自動辭去常委、委員職務,由市政協主席會議報告*鶴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單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員職務,也不再從被撤銷人員所在單位、界別增補。

四、市政協組織的調研、視察、考察及各種形式的專題議政活動和市政協委托各縣區(qū)政協組織的市政協委員視察活動,市政協委員應積極參加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委員接各專門委員會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活動的,須書面向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請假。每屆任期內,委員會成員無故不參加活動的,由市政協辦公室報主席會議批準,在全體市政協委員范圍內予以通報。

五、政協委員應密切聯系自己所代表的黨派、團體和群眾,積極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對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做法,要提出批評和建議,并通過適當形式向市政協或當地黨委、政府反映,促進問題解決。每位委員每年要爭取反映一條有價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價值的提案。政協委員在每屆任期內,連續(xù)兩年未反映一條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換屆時市政協黨組將建議不再連任委員。

六、政協委員應立足本職崗位,爭當自覺學習的模范、團結民主的模范、無私奉獻的模范、履行職責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對被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委員,經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暫停參加政協活動,確定無違法違紀事實的,恢復參加政協活動資格。因嚴重違反政協章程或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決議,或因違法違紀被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紀律處分的委員,按規(guī)定程序,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委員資格,如果不服,可以請求復議。

七、駐縣區(qū)的市政協委員應積極參加居住地政協組織的活動,召集人由所在縣區(qū)政協主席擔任。駐縣區(qū)的委員接到市政協有關會議和活動的通知后,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和缺席,確有特殊情況的應向市政協請假。市政協機關組織市政協委員到縣區(qū)調研、視察時,應視情況吸收駐當地市政協委員參加。

八、政協委員對市政協辦公室和有關專委會發(fā)出的調查表或索取的有關資料要及時準確回復。委員工作變動、通訊地址和電話變更、獎懲和職務職稱變動等,應將情況及時告知市政協辦公室委員聯絡科。

九、保障政協委員的正當權益。委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迫害或受到其他損失的,市政協要協助有關部門依法予以保護。因工作變動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長期不能參加政協活動的委員、常委,要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調整。市政協委員被調整、撤銷常委、委員職務的,應事前通知委員本人和所在單位,并按政協章程規(guī)定程序辦理。

十、本辦法經市政協常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解釋權屬市政協常務委員會。

市政協委員管理辦法(2篇范文)

關于市政協委員的管理辦法協鶴壁市第八屆委員會關于市政協委員的管理辦法(試行)(2004年4月30日政協鶴壁市八屆一次常委會議通過)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市政協委員參加政協活動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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