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開挖坑、槽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坑邊1米內不得堆土、堆料和停放機具。超過2米的基坑,開挖前必須作出安全防護措施方案???、溝邊沿必須設兩道1.2米高牢固的欄桿,掛危險標志,夜間掛紅色標志燈。
2、支搭腳手架前,根據不同需要必須作出支搭方案,基礎要牢固,平整鋼管不能銹蝕、彎曲、壓扁裂紋,不得鋼木混搭,支搭完后驗收合格方能使用。
3、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結構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米,水平距離不得超過6米,用硬性材料。
4、腳手架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離墻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腳手板下層兜設水平網,下口封嚴,每隔四層固定6米寬雙層水平網,網底距下方物體不得小于5米,每隔四層固定一道3米寬的水平網。
5、井字架龍門架支搭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高度在10-15米設一組纜風繩,每增高10米加設一組,每組四根直徑不小于12.5毫米的鋼絲繩,并設地錨,嚴禁捆綁在任何物體上,架體臨邊建筑物或腳手架一側要采取拉接措施。
6、井字架、龍門架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于2米的防護棚,另三面必須封閉,每層卸料平臺必須有防護門,兩側綁兩道護身欄桿,并設檔腳板,吊籠出入口設安全門,吊籠定位托桿采用定期裝置,吊籠進行中嚴禁乘人。
7、井字架、龍門架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牢固地錨,不得捆綁腳手架上,經過通道的鋼絲繩必須遮護,天輪與最高一層上料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小于6米,必須設超高限位裝置。
8、1.5米×1.5米以下孔洞必須有固定檔板, 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須設兩道護身欄,中間支水平安全網,電梯井口必須設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屬防護門,井內首層以上每隔四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
9、樓梯踏步休息平臺、陽臺建筑物樓,層臨邊四周必須設兩道牢固防護欄,并應掛安全網。
10、建筑物的出入口必須搭設3-6米長,寬出入口通道兩側各1米的防護棚,棚頂滿鋪不小于5厘米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及通道兩側必須封嚴。
11、臨近施工區(qū),對人或物能構成威脅的地方必須支搭防護棚,鋪滿腳手板,確保人、物安全。
12、高處作業(yè),嚴禁投擲物料。
13、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14、從事2米以上無法采取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yè)人員必系安全帶。
第2篇 安全警示安全防護標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標志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安全生產的職業(yè)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yè)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jiān)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公司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對本車間的危險源進行評估標示匯總。
3.2車間主任負責對一些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進行安裝
4內容
1.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yè)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yè)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yè)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tǒng)稱為警示標識。
1.2將工作場所的職業(yè)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并按gbz158-2003設置警示標識。
1.3依據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1.4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1.5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各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2告知
2.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yè)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yè)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yè)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時,應當依照前條規(guī)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xié)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2.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guī)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
編制:
審核:
簽發(fā):
存檔:設備動力部
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yè)衛(wèi)生培訓范圍。
2.5設置公告欄:
2.5.1在公司門口、作業(yè)場所醒目位置設置;
2.5.2有關職業(yè)病防治的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要發(fā)放到相關崗位;
2.5.3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于崗位;
2.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3警示
3.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yè)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3.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3.2.1術語
3.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3.2.1.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huán)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3.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3.2.1.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huán)加斜杠;
3.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3.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3.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3.3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業(yè)崗位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yè)崗位職業(yè)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3.4.3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崗位的醒目位置。
3.5設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入口或作業(yè)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3.5.1.2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設備發(fā)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3.5.2其他職業(yè)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3.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yè)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3.5.2.2在可能產生職業(yè)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3.5.2.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yè)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3.5.2.4在高溫作業(yè)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3.5.2.5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3.5.2.6存在生物性職業(yè)病危害因索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yè)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3.5.3設備警示標識的設置
在可能產生職業(yè)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3.6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3.6.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3.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guī)范
4.1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huán)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4.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4.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yè)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huán)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4.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4.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huán)境中。
4.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wěn)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lián)接在一起。
5檢查與維修
5.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fā)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6.采購
6.1各車間部門根據gbz158-2003
要求,對本轄區(qū)的職業(yè)病危害進行辨識,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安委會。
第3篇 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guī)范安全防護裝備的職責、內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范圍內的所有安全防護裝備。
3. 引用標準3.1《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國家電力公司發(fā)布 1996-05-01實施) 3.2《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guī)定》(原電力工業(yè)部發(fā)布 1996-01-01實施)
3.3《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原能源部發(fā)布 1992-09-01實施)(變電所部分)
3.4. 《電業(yè)安全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 (1994)227號
4. 定義 安全防護裝備是勞動者在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所配備的裝備和工器具。防護裝備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防砸鞋、耐酸(堿)手套,橡膠耐油手套、防護眼鏡、耳塞、鉛服等。工器具如防墜器(速差器)、攀登自鎖器、漏電保護器、絕緣棒、絕緣夾鉗、驗電筆等。
5. 職責
5.1.倉庫人員負責保管、發(fā)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物資供應部門負責防護裝備的采購,驗收、檢查、報廢等工作,并進行定期試驗,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安全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5.3.安全部門負責審批計劃和選擇廠家、型號等。
6. 管理內容和辦法
6.1.采購必須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和零部件。
6.2.驗收、檢查、試驗
6.2.1需驗收、檢查、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6.2.1.1.新購置的應進行抽檢;
6.2.1.2.經過檢修或更換零部件;
6.2.1.3.存在疑問或使用沒有把握的;
6.2.1.4.存放時間較長或新轉入的;
6.2.1.5.已經檢驗周期的;
6.3.保管
6.3.1.應按有關規(guī)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時可按有關要求進行實驗,實驗結果應填寫《安全用品檢驗單》。
6.3.2.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存放在干燥、通風、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并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及尖銳物體,并用色標或標簽加以區(qū)別。
6.4.使用
6.4.1.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
6.4.2.使用前應按有關規(guī)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當確認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安全工器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否則應進行培訓。
6.4.4.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電氣安全工器具應在確認的電壓等級下使用。
6.4.6.電動或風動的安全工器具在運行中不得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其能源斷開。
6.5.報廢下列情況應以報廢:
6.5.1.經檢查、試驗幾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或制造價格的;
6.5.3.超過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第4篇 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 總則
1.1. 為了防范黑客及惡意代碼等對電力二次系統(tǒng)的攻擊侵害,保障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的安全可靠、穩(wěn)定運行,提高電力二次系統(tǒng)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家電監(jiān)會頒布的《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規(guī)定》(電監(jiān)會5號令)及《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總體方案》(電監(jiān)安全[2006]34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2. 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應當堅持安全分區(qū)、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
1.3. 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管理和技術并重、綜合防范”為方針,遵循“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組織開發(fā)”的原則。
1.4.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所有涉及電力二次系統(tǒng)的規(guī)劃、設計、系統(tǒng)改造、工程實施、運行管理等均應符合本管理辦法的要求。
1.5. 引用標準及規(guī)范:
1.5.1. 《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jiān)控系統(tǒng)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guī)定》國家經貿委 30號令
1.5.2. 《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規(guī)定》國家電監(jiān)會5號令
1.5.3. 《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總體方案》國家電監(jiān)會電監(jiān)安全[2006]34號文
2. 管理職責
2.1. 我公司根據國家電監(jiān)會《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總體方案》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運行、檢修、調試和信息化等部門相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2.2.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直接調度范圍內的下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和變電站的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的技術監(jiān)督。發(fā)電廠內涉及到電力調度的生產控制系統(tǒng)和裝置,如發(fā)電廠的輸變電二次系統(tǒng)、自動發(fā)電控制功能、無功電壓控制功能、電廠報價終端、電能量采集裝置、故障錄波裝置、繼電保護裝置和安全自動控制裝置等,由電力調度機構和我公司主管單位共同實施技術監(jiān)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可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實施技術監(jiān)督。
2.3.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技術監(jiān)督的單位對管轄范圍內的技術
2.3. 方案負責審核,對涉及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的產品選用提出指導意見。
2.4. 成立由主管生產安全領導為組長的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組,工作組成員名單并報相應電力調度部門、電監(jiān)會備案。
3. 技術管理
3.1. 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必須堅持安全分區(qū)、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保障電力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電力調度數據網絡的安全。
3.2. 根據各自二次系統(tǒng)情況制定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方案,防護方案應每年滾動修訂、完善。
3.3. 涉及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的產品應具備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國家電監(jiān)會信息中心)認可的有關證明。
3.4. 未完成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措施前應制訂安全防護改造應急措施。
3.5. 在對電力二次系統(tǒng)進行安全檢查過程中,如發(fā)現部分應用系統(tǒng)及網絡未按照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規(guī)定執(zhí)行的應限期整改,若限期之內還不能完成,則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4. 應急管理
4.1. 制定本單位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應急預案,內容包括突發(fā)事件發(fā)現、應急安全隔離措施、事件上報、安全處理、事件反饋等幾個方面并定期開展演練。
4.2. 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改必須履行一定的審核手續(xù),存放在規(guī)定的地方,并根據演習的結果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4.3. 對在電力二次系統(tǒng)中發(fā)生的安全技術事故和安全事件,要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件擴大,保護好現場,并在立即向東北公司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東北電監(jiān)會報告,并在8 小時內提供書面報告。對隱報、緩報、謊報或未在上述時間內報告的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5. 培訓與評估
5.1. 每年需舉辦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知識培訓,提高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技能和意識。
5.2. 在進行安全評估和監(jiān)督檢查中應嚴格控制風險,確保電力系統(tǒng)安全穩(wěn)定運行。參加評估的人員應將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5.3. 對電力二次系統(tǒng)安全防護工作監(jiān)督檢查專家組對本公司單位電力二次安全防護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提出整改意見進行整改。
6. 附則
6.1. 本管理辦法由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機械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一、 施工現場機械執(zhí)行定人、定機、定崗位的“三定”規(guī)定。
二、 施工機械操作者必須持證上崗。
三、 各種現場機械設備必須有安裝、拆除和驗收手續(xù),并有定期檢查記錄。
四、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必須有安裝平面圖,按圖安裝。
五、 施工現場各種機械設備必須有齊全、有效、靈敏的安全裝置。
六、 對現場機械操作者,要有安全交底,操作者必須按交底內容安全操作,嚴禁違章操作。
第6篇 安全防護裝置管理制度
42.1目的:建立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分工程序、確保有效使用
42.2范圍:適用于安全裝置的使用單位
42.3責任者:工程部門、動力部門、安全部門、保衛(wèi)部門
42.4程序
42.4.1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lián)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為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42.4.2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42.4.2.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并落實到人。
42.4.2.2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42.4.2.3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guī)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yè)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2.4.2.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42.4.3管理分工
42.4.3.1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42.4.3.2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42.4.3.3 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42.4.3.4 凡生產區(qū)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42.4.3.5 凡在作業(yè)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負責管理。
第7篇 臨時用電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部頒《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46—46—2005的要求進行管理。
2、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必須訂立臨時用電管理協(xié)議(見附表),明確各方相關責任。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管理文件的約定,總包單位必須按照規(guī)定落實對分包單位的用電設施和日常施工的監(jiān)督管理。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管理,明確職責,確定電氣維修和值班人員。現場各類配電箱和開關箱必須確定檢修和維護責任人。
4、臨時用電配電線路必須按規(guī)范架設整齊,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絞軟線。電纜線路必須按規(guī)定沿附著物敷設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設,不得沿地面明敷設。
5、各類施工活動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用可靠的防護和監(jiān)護措施。
6、配電系統(tǒng)必須實行分級配電。各級配電箱、開關箱的箱體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箱內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其選型、定值要符合規(guī)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并在電箱正面門內繪有接線圖。
7、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潮、防塵,箱體應外涂安全色標,統(tǒng)一編號,箱內無雜物。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
電源,箱門上鎖。固定式配電箱應設圍欄,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8、獨立的配電系統(tǒng)必須按部頒規(guī)范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tǒng),非獨立系統(tǒng)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guī)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9、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的同時,必須逐級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tǒng)。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規(guī)定。
10、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依據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采用h類、瓜類絕緣型的手持電動工具。工具的絕緣狀態(tài)、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無損,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調換,維修和檢查應由專業(yè)人員負責。
11、一般場所采用 220伏電源照明的必須按規(guī)定布線和裝設燈具,并在電源一側加裝漏電保護器。特殊場所必須按國家標準規(guī)定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
12、施工現場的辦公區(qū)應根據用途按規(guī)定安裝照明燈具和使用用電器具?,F場凡有人員經過和施工活動的場所,必須提供足夠的照明。
13、使用行燈和低壓照明燈具,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伏,行燈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使用橡套電纜線,不得使用塑絞線。行燈和低壓燈的變壓器應裝設在電箱內,符合戶外電氣安
裝要求。
14、現場使用移動式碘鎢燈照明,必須采用密閉式防雨燈具。碘鎢燈的金屬燈具和金屬支架應做良好接零保護,金屬架桿手持部位采取絕緣措施。電源線使用護套電纜線,電源側裝設漏電保護器。
15、使用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一次線長度應小于5米,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米。電焊機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并安裝可靠防護罩。電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做回路地線。電焊把線應使用專用橡套多股軟鋼電纜線,線路應絕緣良好,無破損、裸露。電焊機裝設應采取防埋、防浸、防而、防砸措施。交流電焊機要裝設專用防觸電保護裝置。
1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使用正規(guī)廠家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
17、檢修各類配電箱、開關箱、電器設備和電力施工機具時,必須切斷電源,拆除電氣連接并懸掛警示標牌。試車和調試時應確定操作程序和設立專人監(jiān)護。
第8篇 沖床安全防護裝置管理制度
總 則
為確保沖床安全裝置的正常使用,維護工人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沖床安全防護裝置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沖床,加或不加安全裝置的沖床,均要釘裝明顯安全裝置內容的標牌,對屬于安全生產的沖床為菱形紅底白字并標明安全裝置的形式,如光電式、機械光電式等,以便于檢查人員進行檢查,任何人不得將標牌破壞丟失。
2 各單位對已加裝的安全裝置,應匯集技術資料并繪制正式圖紙,妥善保管,列入技術資料之一,便于今后維修制造和使用。
3 各種沖床安全裝置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車間可責成設備員、安全員和維修組負責此項工作。
4 設備大修時,安全裝置由車間拆除、保管并在設備大修后負責安裝和調試,操作者進行驗收。
5 沖床安全防護裝置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沖床設備的操作人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拆卸或移動,如發(fā)現安全裝置有零件丟失等現象應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6 操作者在沖壓工作前應對沖床安全裝置認真進行檢查,對靈敏度、可靠性等逐一落實,確認安全防護裝置處于良好狀態(tài)后,方可進行沖壓工作。
7 對于進入??诘奈kU沖壓作業(yè),必須使用安全裝置進行工作。安全裝置損壞、失靈時禁止作業(yè)。屬于安全作業(yè)的沖壓工作,可暫不使用沖床安全裝置(手不進入危險區(qū))。
8 對應使用安全裝置的各類作業(yè),操作者未使用,除給予批評教育外并按嚴重違章給予處理。
第9篇 安全防護驗收管理制度
進一步完善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管理,減少和杜絕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安全防護設施搭設完畢后,項目部必須根據施工方案、技術交底及驗收規(guī)范要求認真做好各類安全防護的驗收管理工作。
施工現場用于安全防護的各類材料(如鋼管、扣件、密目立網、安全平網、配電箱、漏電保護器、安全帽、安全帶等)必須做好進場驗收工作,保證其質量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規(guī)范要求。
一、土建安全防護驗收
1、 驗收項目
(1)吊裝器具驗收;(2)臨邊防護驗收;(3)洞口防護驗收;(4)高處作業(yè)平網防護驗收;(5)模板支架驗收;(6)井道承重平臺驗收;(7)物料周轉平臺驗收;(8)交叉作業(yè)防護驗收;(9)馬道防護驗收;(10)落地式外腳手架驗收;(11)懸挑式外腳手架驗收;(1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整體提升架或爬架)驗收;(13)臨電驗收;(14)、其他防護驗收。
2、 驗收程序
上述各項驗收項目安裝完畢后,由搭設單位自檢合格后,報項目部驗收,項目應組織專職安全員及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后移交至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安全交底人員填寫驗收記錄,參加驗收人員簽字確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留存驗收記錄。
二、機械安全防護驗收
1、 驗收項目
(1)、機械設備安全驗收;
(2)、機械防護驗收;
(3)、機械首層進料口防護驗收
2、 驗收程序
機械安裝完畢后,由搭設單位自檢合格后,報項目部組織實施此項工作的人員,由組織實施人員會同專職安全員及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后移交至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安全交底人員填寫驗收記錄,參加驗收人員簽字確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留存驗收記錄。
三、臨時用電安全防護驗收
1、驗收項目及要求
(1)、分配電箱以上用電設施及線路驗收
(2)起重機械用電驗收
(3)、非起重機械用電驗收
(4)、照明驗收
(5)、臨時用電系統(tǒng)驗收
2、 驗收程序
所列各分項安裝完畢后,由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報項目部組織實施此項工作的人員(臨電負責人),由組織實施人員會同專職安全員及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后移交至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安全交底人員填寫驗收記錄,參加驗收人員簽字確認,臨電負責人留存驗收記錄。
四、驗收要求
參加驗收人員應核定需驗收項目是否符合方案、交底及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對于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項目,不得簽認驗收單,并要求相關范圍進行整改。
專職安全員參加驗收程序時,應認真檢查驗收項目是否達到驗收標準,對符合標準的驗收項目及時簽認后,承擔對驗收項目的日常檢查責任。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交接
安全防護的使用單位發(fā)生變更時,組織實施人員負責組織原使用單位和新使用單位就驗收項目進行驗收交接,并履行交接簽字手續(xù)。
六、安全防護設施的拆除
上述安全防護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需要拆除時,必須由占用該防護設施部位的分包單位向項目部工程經理提出申請,工程部門組織安全交底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可以拆除(或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后可拆除)后,方可拆除。
安全防護拆除需留存拆除記錄,標明拆除的防護項目、拆除部位、拆除時間等。
第10篇 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院輻射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操作規(guī)程
1、每天上崗前做好攝片機保潔工作,保持機器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
2、開機后應注意電源電壓是否正常,并檢查其他功能鍵是否選擇正確。
3、操作機器時應該小心仔細,尤其注意電源電壓,不得超過標識的標準電壓。
4、對于隨時出現的液體應立即清理,防止流入儀器設備內部。
5、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杜絕一切非法操作。
6、根據人體大小,攝片部位,合理選擇參數。
7、隨時觀察照片質量,出現異常應檢查攝片機是否正常,如果異常應立即報告維修人員。
8、工作結束后應關閉攝片機并將電源關閉。
第二章崗位職責
1、使用射線裝置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前體檢,并經過輻射安全防護培訓,持證上崗。
2、要正確使用射線裝置,做到專人專管專用。
3、工作時,每一名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個人劑量筆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4、從事射線裝置崗位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和規(guī)章制度,杜絕非法操作。
5、發(fā)生放射事故,立即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隱瞞不報。
第三章 輻射防護制度
1、使用射線裝置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前體檢,并經過輻射安全防護培訓,持證上崗。
2、從事輻射工作人員應該配備個人劑量筆,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并定期進行身體檢查。
3、射線裝置應設有專門工作室,工作室設立專人管理,非相關人員不得入內。
4作好輻射安全防護工作,設立輻射標志、聲光報警等,防止無關人員意外照射。
5嚴格檢查玻璃破損情況,使門窗經常處于關閉狀態(tài)。
第四章 臺帳管理制度
1、建立射線裝置臺帳管理制度,設有儀器名稱、型號、管電壓、輸出電流、用途等。
2、嚴格射線裝置進出管理,堅決杜絕外借現象發(fā)生。
3、對退役的射線裝置應該選擇有資質單位或廠家回收,杜絕私自銷毀或處于無人管理狀態(tài)。
第五章 設備檢修維護制度
1、安全領導小組堅持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具體工作人員堅持每天檢查一次射線裝置,加強衛(wèi)生清潔和管理,使射線裝置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
2、嚴格檢修注意事項,對設備出現故障要及時上報并立即防止使用。
3、設備出現事故應請專業(yè)人員或設備生產廠家進行維修,建立設備檢修及維修記錄,并專人專管。
第六章 人員培訓制度
1、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操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認識上高度重視,要把一些思想過硬、能力突出、認真負責的職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崗位上。
2、堅持組織學習,并針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發(fā)生的問題及時整改,切實提高操作人員使用、檢查儀器設備的水平,杜絕事故的發(fā)生。
3、對操作水平高的職工進行通報表彰并給予適當獎勵,對達不到崗位要求的,堅決不得從事此崗位,確保安全。
第七章 監(jiān)測方案
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單位必須加強醫(yī)務人員的個人劑量監(jiān)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并委托環(huán)保部門監(jiān)督監(jiān)測。
第11篇 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總則:
安全防護用具是安全施工中的輔助設施,關鍵的時候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證作用,為此,對下列用具制訂本制度。
2、安全網:
2.1安全網應使用權用經過勞動部門鑒定的合格廠家的產品,否則不得使用。
2.2安全網應存放在通風干燥處,以免變質。
2.3使用前應經過仔細檢查,方能使用。
2.4每年應定期檢驗一次,并作好記錄。
2.5應有專人負責管理,超過使用年限,無可靠檢驗依據,一律不得使用。
3、安全帽:
3.1使用前必須檢查有無裂紋,彈性帶是否完好。
3.2安全帽使用期為3年,超過使用年限要作檢定。
3.3安全帽不準當凳子座。
4、安全帶:
4.1凡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系安全帶。
4.2使用前應檢查其生產廠家,是否經過鑒定合格,否則不得使用。
4.3使用前應檢查有無損壞、變質、卡環(huán)是否有裂紋,彈跳性能是否良好。
4.4安全帶應掛在牢固的結構上,防止被尖銳物磨損,防止接觸火源。
4.5每6個月應檢查一次,并作好記錄,不合格的要報廢,試驗過的不準再用。
4.6凡應系安全帶作業(yè)的場所,不掛安全帶,一經發(fā)現,按獎懲辦法中的違章作業(yè)處理。
第12篇 風電場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風電場電力設備設施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8號)《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結合風場實際,特制訂風電場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二 組織機構
第二條設置風電場安全防護組織機構
組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生產部經理、各風場場長
成員:各風場全體人員
三管理職責
第三條 總工程師的職責:
(1) 負責宣貫國家、上級有關電力設施安全防護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指示和規(guī)定。
(2)領導全體人員提高電力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認識,督促各風場制定安全防護各項制度并落實執(zhí)行,保證電力設施設備和人員的安全。
(3)負責落實電力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資金。
第四條 安全生產部的職責:
(1)安全生產部是風電場安全防護的主管部門,協(xié)助總工程師負責完成各風場的安全防護,組織節(jié)日及重要活動的安全防護檢查,督察各風場安全防護的具體落實。
(2)深入現場聽取有關安全防護的建議,解決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總工程師匯報。
第五條 各風場場長的職責:
(1) 各風場場長是本風場安全防護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防護各項制度及各種預防措施,并落實執(zhí)行;
(2) 加強安全防護值班管理,定期對安防器材檢查,加強出入人員、車輛和物品的安全檢查,防止發(fā)生外力破壞、盜竊、恐怖襲擊等事件。
(3) 定期向上級領導匯報安全防護情況,發(fā)現外力破壞、盜竊、恐怖襲擊等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突發(fā)事件時及時向上級及當地公安部門、電力管理部門匯報。
第六條 各成員職責:
(1)各風場人員為本風場的義務安保員,協(xié)助場長進行安全防護工作,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防護制度;
(2)嚴格值班紀律,加強巡邏,發(fā)現可疑及異常情況立即向第一責任人匯報。
四 安全防護規(guī)定
第七條風場電力設備設施實行分區(qū)管理,分別為:風場變電站區(qū)(包括地下電纜)、風機及箱變(包括巡檢道路)區(qū)、桿塔及集電線路區(qū),各風場按照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在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設立明顯的警示及告知標志,標明保護區(qū)的寬度和保護規(guī)定,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各風場建立電力設施永久保護區(qū)臺賬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九條 風場依法保護所屬電力設施安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1.闖入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2.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3.向導線拋擲物體;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4.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5.在桿塔、拉線基礎的5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6.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7.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8.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
9.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10.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11.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超過4米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12. 未經風場書面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當按國家頒發(fā)的有關爆破作業(yè)的法律法規(guī),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13.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加強危險物品管理,不得攜帶各種違禁品、危險品進入廠區(qū)和工作、生活場所;
第八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帶熟人進入生產區(qū)參觀和食堂就餐。
第九條 存放的各種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危險品不得超出一周用量,并經常保持良好的通風狀態(tài)。
第十條食堂使用的爐灶、煤氣應防滲漏,下班時應關閉各閥門。
第十一條 風場禁煙區(qū)內嚴禁吸煙或擅自攜帶引火物品。
第十二條 各風場制定電力設施安全保衛(wèi)制度,加強出入人員、車輛和物品的安全登記檢查,防止發(fā)生外力破壞、盜竊、恐怖襲擊等事件。
第十三條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滅火設備應照規(guī)定配置設置,并放在明顯容易取用的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用狀態(tài)。
第十四條 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必要時遷移。
第十五條 各風場加強對錄像監(jiān)控設施維護管理,當值人員應監(jiān)視一切可疑情況。
第十六條 嚴格值班紀律,加強值班巡邏檢查,發(fā)現可疑情況立即逐級匯報。
第十七條 竊案發(fā)生后,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有關單位偵察。
第十八條 加強員工保密意識,不得泄漏公司機密。
第十九條 不得酗酒、賭博、滋事。
第二十條 按照安規(guī)要求風機機艙門鎖應完好,離開后鎖好,加強鑰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建立電力信息及二次安全防護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